[{"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1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301-019",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19,"single","計程車司機甲某日於酒吧外載女乘客乙。乙上車不久後，即因不勝酒力，泥醉不省人事，甲見大好機會，便將乙載回自宅，對乙為性交行為，並全程錄音錄影，隨後為求滅口，遂另行起意殺害乙。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不構成下列何罪？",{"A":16,"B":17,"C":18,"D":19},"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乘機性交罪","刑法第 226 條之 1 妨害性自主罪結合犯","刑法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未得同意攝錄他人性影像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加重強制性交罪與乘機性交罪的分界，以及妨害性自主結合犯與性影像犯罪的成立。\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題乙係因不勝酒力而泥醉不省人事，屬與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而不能抗拒，甲所該當者為乘機性交罪；至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其柱書寫的是犯前條之罪，必須以行為人先犯同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為前提。甲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之，前提要件既不具備，即不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甲未對乙施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未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自無同法第 222 條第 1 項加重規定的適用，本選項所指即為不成立之罪名，即為本題答案。\n(B) 乙泥醉不省人事屬與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而不能抗拒，甲利用該狀態為性交行為，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之乘機性交罪。\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6-1 條就犯同法第 225 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設有結合犯規定，甲犯乘機性交罪後另行起意殺害乙滅口，構成該結合犯。\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1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乙處於泥醉狀態無從同意，甲構成未得同意攝錄他人性影像罪。\n【涵攝步驟】要件一（有無違反意願之方法）→ 無，不走強制性交；要件二（被害人狀態）→ 泥醉不知抗拒，走乘機性交；要件三（事後殺害）→ 該當結合犯；要件四（錄影）→ 未得同意攝錄性影像。\n【記憶點】沒有強制手段就不會有加重強制性交，泥醉不省人事走的是乘機。","本題的設計精巧之處在於，被害人狀態同時具備乘機的要素與部分加重事由的外觀，考生若不先確認基礎罪名，很容易被 (A) 誘導。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的強制性交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要件，重點在行為人主動壓制被害人的意思自由；同法第 225 條第 1 項的乘機性交罪則是行為人利用被害人既存的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該狀態並非行為人所造成。本題乙的泥醉是自己不勝酒力所致，甲只是加以利用，因此走的是乘機的軌道。\n《中華民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四、以藥劑犯之。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八、攜帶兇器犯之。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九款之中，第 6 款的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以及第 9 款的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表面上都與本題事實吻合——甲是計程車司機、也確實全程錄影。但該項的柱書寫的是犯前條之罪，也就是必須先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的強制性交罪，加重事由才有附麗之處。基礎罪名不成立，九款加重事由再像也用不上，這是本題最重要的解題順序。\n《中華民國刑法》第 226-1 條的結合犯則把第 225 條明列在內，因此乘機性交後故意殺害被害人，仍成立該結合犯；若甲成立的是強制性交罪，同樣在該條所列範圍內，兩條路徑在此匯合。至於同法第 319-1 條第 1 項，是民國 112 年因應性影像犯罪而增訂的規定，同條第 2 項、第 3 項另就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設備、以及意圖營利散布播送等加重態樣設刑，第 4 項並規定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乘機猥褻與強制猥褻罪的對應、結合犯的另行起意是否影響成立，以及性影像犯罪與妨害秘密罪章的競合。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301-018",18,"關於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301-020",20,"某甲欲使成年女子某乙與其他男子為性交行為，乃基於營利之意，引誘某乙參與。依刑法第 2…",{"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301-017",17,"甲在與友人聚餐結束欲駕車返家時，甲已大醉仍載乙返家，甲駕車時因酒醉而失控撞上停在路邊…",{"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301-021",21,"關於賭博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301-016",16,"甲在半夜駕車時不慎撞傷 A，因害怕刑事追訴，所以逃到山中，希望好友乙能夠將其藏起來，…",{"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301-022",22,"下列甲的行為，何者最可能符合實務見解所認定之「當場激於義憤」的情狀？",[],{"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某甲欲使成年女子某乙與其他男子為性交行為，乃基於營利之意，引誘某乙參與。…",75,1789445453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