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2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301-024",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24,"single","關於刑法第 294 條遺棄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被害人的收入或財力難以自給者，即屬構成要件所稱之無自救力之人","本罪包含一切作為與不作為之行為型態，而不僅限於離開現場之行為","本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依法對被害人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為前提","車禍事故現場被害人被撞昏迷，肇事者見狀立即離開現場，成立本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遺棄罪中無自救力之人的認定、行為態樣的範圍，以及義務來源。\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實務見解，該項所稱無自救力之人，指因年齡、疾病或身心障礙等事由而欠缺維持自己生存能力的人，判斷重點在維生能力而非經濟狀況。(A) 把收入或財力難以自給逕行等同於無自救力，與上述解釋不符，是本題錯誤的敘述，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收入或財力不足者仍可能具有維持生存的能力，並非當然屬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所稱無自救力之人，(A) 敘述錯誤。\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既處罰遺棄之，也處罰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行為態樣兼含作為與不作為，不以離開現場為限，(B) 敘述正確。\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以行為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為前提，屬於有義務者始能成立的犯罪，(C) 敘述正確。\n(D) 依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駕駛人於事故後對受傷者負有救護義務（其構成要件詳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該義務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所稱依法令應扶助、養育或保護，(D) 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無自救力之人對應被害人是否欠缺維持生存的能力，(A) 所述的財力不足不當然該當；要件二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對應義務來源，(C)(D) 均由此出發；要件三則對應作為與不作為兩種態樣，(B) 由此成立。\n【記憶點】依實務見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的無自救力看的是能不能自己維持生存，不是有沒有錢。","要件拆解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可拆成三組要件：客體是無自救力之人、行為人須依法令或契約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行為態樣則兼含積極的遺棄與消極的不為必要扶助。本題的陷阱設在第一個要件：命題者把經濟上無法自給與生理上無法維生混為一談，而實務見解一貫以有無維持生存所必要的能力為準。義務來源方面，法令與契約都可以，肇事者的救護義務即是典型的法令義務。《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2 項另就致死與致重傷的加重結果設有規定。\n\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規定：「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該條不以行為人負有扶助義務為要件，法定刑亦明顯較低；兩條並列即可看出，義務的有無正是無義務遺棄罪與違背義務遺棄罪的分水嶺，本題 (C) 所描述的正是後者。另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之 1 就依民法親屬編負扶養義務者，於該條所列情形下不罰設有規定，屬於阻卻構成要件的特別出口。至於不作為犯的一般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可與本罪的不作為態樣對照理解。\n\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被害人設定為有工作能力的成年人、或把義務人改為無義務的路人，測驗客體要件與義務要件；也常以車禍肇事逃逸的事實同時測驗遺棄罪與交通法規上的義務。\n\n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無自救力的具體判斷標準，以及道路交通法規所生救護義務能否作為本罪的義務來源；條文只寫出抽象要件，具體化須靠法院見解。\n\n罪質的定性也值得一併掌握。違背義務遺棄罪在通說上被理解為危險犯，只要行為人不為生存所必要的扶助而使無自救力之人的生命、身體陷於危險，犯罪即為成立，不以被害人實際發生死傷結果為必要；發生死傷時，才進入《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2 項的加重結果規定。這一點與選項 (D) 的事實相呼應：肇事者離去時被害人尚在昏迷，危險狀態已然形成，即足以成罪。另一個高頻的爭點是義務的範圍：條文所定的扶助、養育與保護三種義務並非同義詞，扶助偏重生活上的支持，養育偏重成長所需的供給，保護則偏重危險的防免，命題者常以此設計選項。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301-023",23,"甲與乙長期交往，惟甲早已變心，乙卻不願意分手。一日，甲為擺脫乙之糾纏，假意告知乙願一…",{"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301-025",25,"關於妨害秘密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301-022",22,"下列甲的行為，何者最可能符合實務見解所認定之「當場激於義憤」的情狀？",{"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301-026",26,"下列行為人，何者不成立刑法第 319 條之 4 製作不實性影像罪？",{"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301-021",21,"關於賭博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301-027",27,"關於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與乙長期交往，惟甲早已變心，乙卻不願意分手。一日，甲為擺脫乙之糾纏，假…",{"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