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2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301-026",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26,"single","下列行為人，何者不成立刑法第 319 條之 4 製作不實性影像罪？",{"A":16,"B":17,"C":18,"D":19},"甲與 A 為男女朋友，雙方合意拍攝裸體性愛影音後，甲未得 A 之同意，透過軟體將 A 之身體代換為色情女星之裸體，再將之公布於網路上","乙偷拍 B 如廁的影音後，再將透過軟體將該影音加工，使 B 的身體置換為某色情女生之裸體，再將之公布於網路上","丙透過網路買得價格甚貴的軟體，自行透過加工而生成虛擬人物的仿真裸體影音，再將之公布於網路上","丁下載某公眾人物 D 之一般談話影音，再透過軟體將 D 之身體代換為色情女星之裸體，再將之公布於網路上","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製作不實性影像罪的行為客體是否以他人的性影像為必要。\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項的行為客體限於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並以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為要件，兩者都預設有一個現實存在的被害人。(C) 中丙生成的是虛擬人物的仿真裸體影音，並不指向任何真實存在的他人，既無關於他人的不實性影像，也無從生損害於他人，不成立本罪，故選 C。\n【逐項排除】\n(A) 甲將 A 的身體代換為色情女星裸體再公布於網路，製作的是關於 A 的不實性影像，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4 第 1 項之罪。\n(B) 乙將偷拍所得 B 的影音加工置換身體後公布，同樣是製作關於 B 的不實性影像，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4 第 1 項之罪。\n(C) 丙製作的是虛擬人物影像，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4 第 1 項所定關於他人不實性影像的客體要件，不成立本罪，(C) 為正確答案。\n(D) 丁下載公眾人物 D 的談話影音再代換身體並公布，該影像指向真實存在的 D，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4 第 1 項之罪。\n【涵攝步驟】要件一的散布等意圖，對應四個選項都把成品公布於網路；要件二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對應透過軟體代換或生成；要件三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對應影像是否指向現實存在的特定人，(A)(B)(D) 分別指向 A、B、D，(C) 則無所指向，第四個要件亦隨之落空。\n【記憶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4 第 1 項要有一個現實存在的他人被指涉，純粹生成的虛擬人物影像不在該項的射程內。","要件拆解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4 第 1 項可拆成主觀的散布等意圖、行為態樣的科技製作、客體的關於他人不實性影像，以及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的結果要件。所謂不實，指影像所呈現的內容與該他人的真實情狀不符，典型即為把他人的臉部或身分特徵與他人的裸體加以合成；本題 (A)(B)(D) 都屬此類，差別只在素材來源是合意拍攝、偷拍所得或公開影音，而素材來源並非該項的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4 第 2 項規定：「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該項處罰的是後續散布行為，與第 1 項的製作行為構成上下游關係。\n\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處理的是真實性影像的攝錄，與第 319 條之 4 所處理的合成不實影像是不同客體。另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5 規定：「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屬於本章的沒收特別規定。選項 (B) 的偷拍行為本身另可能落入攝錄型的規定，但本題所問限於製作不實性影像罪，作答時不可越出題目所設的範圍。\n\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被害人改為已死亡之人、把合成對象改為僅有身體而無可辨識特徵的影像，測驗客體是否仍屬關於他人；也常以有無散布意圖區分製作罪與單純持有。\n\n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可辨識性的判斷，也就是合成影像須達到何種程度才算指向特定他人；條文只寫關於他人，具體標準有待法院見解填補。\n\n本題也示範了一個常見的解題路徑：四個選項的行為方式幾乎相同，都是用軟體置換身體並公布於網路，差別只在素材所指向的對象。當選項之間的變數被壓縮到只剩一個時，該變數幾乎必然就是條文的關鍵要件，考生可以直接鎖定客體要件作答。另值得注意的是，(A) 中的影音原本是雙方合意拍攝，(B) 中的影音則是偷拍所得，(D) 中的影音更是公開可得的談話畫面；三者的素材來源天差地遠，卻同樣成立製作不實性影像罪，這正說明第 1 項處罰的核心不是取得素材的方式，而是合成後的影像指向真實的他人並足以損害其名譽與人格。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301-025",25,"關於妨害秘密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301-027",27,"關於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301-024",24,"關於刑法第 294 條遺棄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301-028",28,"關於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301-023",23,"甲與乙長期交往，惟甲早已變心，乙卻不願意分手。一日，甲為擺脫乙之糾纏，假意告知乙願一…",{"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301-029",29,"甲為大廈管理員，平日負責大樓門禁管制及代收住戶繳交之管理費。某日，甲因缺錢花用，竟起…",[],{"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53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