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2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301-028",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28,"single","關於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為取得 A 財物之目的，以棍棒毆打 A 的妻子 B，迫使 A 因不捨 B 受傷而就範，A 因此交出財物，甲成立強盜罪","甲勒住 A 的脖子並令 A 交出財物，A 雖無反抗舉動，但仍被迫交出財物，甲成立強盜罪","甲在 A 面前揮舞棍棒並令 A 交出財物，A 雖非不能抗拒，但仍基於同情而交出財物，甲不成立強盜既遂罪","甲對 A 持刀喝令 A 交出身上財物，A 將背包內自己所有之手錶和 A 向 B 所借之電腦交給甲。甲觸犯二個強盜罪，成立同種想像競合","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強盜罪至使不能抗拒的判斷、強暴對象的範圍，以及強盜罪的罪數計算。\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強盜罪同時侵害財產法益與被害人的意思自由，依實務見解，罪數以受強制之被害人的人數為準。甲僅對 A 一人持刀喝令交付，縱使財物分屬 A 與 B 所有，仍只成立一個強盜罪。(D) 認為觸犯二個強盜罪並成立同種想像競合，是本題錯誤的敘述，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實務見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的強暴不以施於財物持有人為限，甲毆打 A 的妻子 B 迫使 A 交付財物，仍該當該項，(A) 敘述正確。\n(B) 是否至使不能抗拒依客觀情狀判斷，甲勒住 A 的脖子已足以壓制其意思自由，A 有無反抗舉動不影響該要件的成立，(B) 敘述正確。\n(C) A 既非不能抗拒，而是基於同情交付財物，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的至使不能抗拒要件與因果關聯，僅能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4 項論以未遂，(C) 敘述正確。\n(D) 甲僅對 A 一人施以強制，被害人只有一人，不因取得的財物分屬二人所有而成立二罪，(D) 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對應甲取得手錶與電腦；要件二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對應持刀喝令；要件三至使不能抗拒對應 A 因受刀械威脅而喪失抗拒可能；要件四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對應 A 交出背包內物品。強制行為只有一次、受強制之人只有一人，故罪數為一。\n【記憶點】依實務見解，強盜罪的罪數跟著被強制的被害人走，一次強制、一個被害人就是一罪，不因搶到的東西分屬幾個人所有而增加。","要件拆解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的核心在於強制手段與財物取得之間的因果歷程：行為人須先以強暴等手段壓制被害人至不能抗拒，再因此取得財物或使其交付。選項 (C) 正是切斷這個因果歷程的典型設計，被害人並非不能抗拒而是出於同情，取得財物的原因就不是強制手段，因而只能停留在未遂階段；《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4 項對此設有未遂處罰的規定。選項 (B) 則相反，勒住脖子在客觀上已足以壓制，被害人是否外顯反抗並非要件。至於強暴的對象，條文只寫手段而未限定施加於何人，因此依實務見解對在場親屬施暴以壓制財物持有人者仍屬之。\n\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該項是加重強盜；《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該項是強盜結合犯。至於想像競合，其適用的前提是先確定行為人觸犯了數罪名（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本題因受強制之被害人只有一人而不生此前提，(D) 的錯誤正在於跳過了罪數的判斷這一步。\n\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被害人設為二人以上而財物僅屬一人，測驗罪數是否隨被害人增加；或把強制程度調整為僅足以使人心生畏懼，測驗強盜罪與恐嚇取財罪的界線。\n\n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至使不能抗拒的判斷標準與罪數的計算基準，條文本身未寫明以何者為計算單位，須以法院見解為據，這也是題幹標明依實務見解的理由。\n\n罪數的判斷方法值得單獨記住。財產犯罪的罪數，原則上依被害法益的個數計算，而強盜罪所侵害的除財產外還有被害人的意思自由，後者屬於一身專屬法益，因此計算單位就落在受強制之人身上。本題 A 交付的電腦雖是向 B 借用，但選項所載的強制只施於 A，B 僅是該電腦的所有權人，其意思自由未受任何壓制，因此不是強盜罪的被害人；財物的所有權歸屬只影響返還與沒收，不影響罪數。若把事實改成甲同時持刀喝令 A 與 B 各自交出財物，受強制之人變成兩人，才會出現一行為觸犯二個強盜罪而想像競合的結論，(D) 的敘述其實是把那個變形題的答案套到本題上。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301-027",27,"關於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301-029",29,"甲為大廈管理員，平日負責大樓門禁管制及代收住戶繳交之管理費。某日，甲因缺錢花用，竟起…",{"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301-026",26,"下列行為人，何者不成立刑法第 319 條之 4 製作不實性影像罪？",{"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301-030",30,"甲賣屋，故意不告知乙有人在屋內自殺死亡之非自然死事實，並於買賣契約書註明該屋為非凶宅…",{"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301-025",25,"關於妨害秘密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301-031",31,"甲竊得一輛市價新臺幣 10 萬元之名貴自行車後，將該車贈送給知情之友人乙，乙欣然接受…",[],{"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為大廈管理員，平日負責大樓門禁管制及代收住戶繳交之管理費。某日，甲因缺…",75,1789445453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