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30":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5-s0301-030",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30,"single","甲賣屋，故意不告知乙有人在屋內自殺死亡之非自然死事實，並於買賣契約書註明該屋為非凶宅，以市價賣予不知情之乙，乙入住後聽聞鄰居告知而悉上情，因認被騙上當。關於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僅成立偽造文書罪","僅成立詐欺罪","成立偽造文書罪與詐欺罪，兩罪想像競合","沒有刑責，至多是民事糾葛","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出賣人隱匿凶宅事實並於契約書記載不實時，成立詐欺罪或偽造文書罪。\n【正解理由】甲隱瞞屋內曾有人自殺身亡的事實，並在買賣契約書上記載該屋為非凶宅，使不知情的乙誤信而以市價買受並給付價金；就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的處罰，《中華民國刑法》定有明文，甲的行為該當詐欺取財。至於文書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處罰的是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或改造私文書，甲的買賣契約書是以自己名義所製作，製作名義人與實際製作人一致，內容不實並不落入該條的處罰範圍。因此本題僅成立詐欺罪，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甲以自己名義製作契約書，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所定偽造、變造他人名義私文書的行為，(A) 錯誤。\n(B) 甲對交易上重要的非自然死亡事實故意不告知並為不實記載，使乙陷於錯誤而交付價金，成立詐欺罪，(B) 正確。\n(C) 甲既不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之罪，即無與詐欺罪想像競合的餘地，(C) 錯誤。\n(D) 本件具備施用詐術、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與財產損害的完整關聯，並非單純的民事糾葛，(D) 錯誤。\n【涵攝步驟】就詐欺而言，要件一詐術對應甲隱匿非自然死亡事實並記載為非凶宅；要件二陷於錯誤對應乙誤信該屋非凶宅；要件三交付財物對應乙依市價給付價金；要件四財產上損害對應乙取得的房屋與契約書所載的非凶宅不符，其付款目的未能達成。就文書而言，要件一偽造、變造對應是否冒用他人名義，甲以自己名義簽約，此要件即不成立。\n【記憶點】以自己名義寫下不實內容的私文書屬於無形偽造，不落入《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的處罰範圍；隱匿凶宅事實而以市價出售，處理的是詐欺罪。","要件拆解方面，詐欺取財的四個要件是施用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因錯誤而處分財產，以及財產上的損害，四者之間必須具備連鎖的因果關係。本題的難點在於不告知是否構成詐術：凶宅事實對成屋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出賣人依交易習慣負有告知義務，且甲還在契約書上積極記載該屋為非凶宅，因此縱採較嚴格的見解，本題也已具備積極的詐術行為。\n\n文書犯罪一側，《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所處罰的是有形偽造，也就是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或未經授權改造他人已製作完成的文書內容。本題契約書由甲以自己名義簽立，甲對該文書有製作權，記載內容縱使不實，也不是冒名。與此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該條處罰的是行使行為，其前提是文書本身已符合前面各條的規定，本題既不成立第 210 條之罪，行使問題亦無從發生。\n\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211 條就公文書、《中華民國刑法》第 212 條就護照、旅券及品行能力證書等特種文書分別設有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則就準文書設有規定。加重詐欺一側，《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柱句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本題並無該項各款所列情形，不生加重問題。\n\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契約書改為冒用他人名義簽立，此時偽造私文書與詐欺才會同時成立；或把凶宅事實改為單純不告知而無不實記載，測驗不作為詐欺的判斷。\n\n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不告知凶宅事實能否評價為詐術，以及財產損害的認定方式，這兩點條文字面未直接規定。\n\n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的分界，是文書犯罪最常被考的一組概念：前者問的是文書的製作名義是否真實，後者問的是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所設的行為態樣是偽造與變造，針對的正是製作名義的真實性；以自己名義寫下不實內容的私文書，處理的方向因而轉向財產犯罪。本題的另一個提醒是，看到契約書三個字很容易直覺跳到偽造文書，但該問的第一個問題是這份文書由誰具名，而不是內容寫了什麼。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5-s0301-029",29,"甲為大廈管理員，平日負責大樓門禁管制及代收住戶繳交之管理費。某日，甲因缺錢花用，竟起…",{"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5-s0301-031",31,"甲竊得一輛市價新臺幣 10 萬元之名貴自行車後，將該車贈送給知情之友人乙，乙欣然接受…",{"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5-s0301-028",28,"關於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5-s0301-032",32,"關於刑法第 355 條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5-s0301-027",27,"關於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5-s0301-033",33,"關於主刑之重輕標準，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72},"甲為大廈管理員，平日負責大樓門禁管制及代收住戶繳交之管理費。某日，甲因缺…",{"id":51,"number":52,"stem":74},"甲竊得一輛市價新臺幣 10 萬元之名貴自行車後，將該車贈送給知情之友人乙…",75,1789445453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