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3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301-032",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32,"single","關於刑法第 355 條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主觀上必須具備損害他人之意圖","必須施詐術並使他人因而陷於錯誤","財產上之損害限於使本人處分其財產","積極與消極損害均屬本條之「財產上之損害」","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的主觀意圖、詐術要件與財產處分主體的範圍。\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55 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該條就處分主體所使用的文字是本人或第三人，可見受詐術而為財產上處分的人，不以受損害的本人為限，第三人受詐而處分財產致本人受損者，同樣成立本罪。(C) 把財產上之損害限縮為必須由本人處分其財產，與該條文字不符，是本題錯誤的敘述，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5 條以意圖損害他人為主觀要件，行為人必須具備損害他人的意圖，(A) 敘述正確。\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5 條要求行為人施用詐術並使人因而為財產上之處分，依通說仍須被詐者陷於錯誤，(B) 敘述正確。\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5 條所定處分主體包括本人與第三人，(C) 將之限於本人處分其財產，敘述錯誤。\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5 條所稱財產上之損害，依通說兼指既有財產的減少與可得利益的喪失，(D) 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本罪的判斷可依四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檢驗主觀上有無損害他人的意圖；第二階段檢驗客觀上有無詐術，以及被詐者是否因而陷於錯誤；第三階段檢驗被詐者是否因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處分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第四階段檢驗是否因該處分而生財產上之損害。(C) 的錯誤發生在第三階段，把條文所寫的兩種處分主體讀成一種。\n【記憶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355 條的處分人是本人或第三人，被詐騙而處分財產的人不必就是受損害的人。","要件拆解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55 條在體系上屬於財產犯罪章的補充規定，其不法核心不在於行為人取得財產利益，而在於行為人以詐術使他人的財產發生減損，因此本罪不以行為人自己或第三人獲利為要件，這是它與詐欺取財罪最重要的差別。主觀要件是意圖損害他人，屬於意圖犯，行為人必須以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為目的；客觀要件則依序為詐術、財產上之處分與財產上之損害，三者之間須有因果關聯。條文明定處分人可為本人或第三人，因此受詐者與受損者分離的三角關係也在本條射程之內，本題 (C) 就是針對這個文字所設計的陷阱。\n\n至於財產上之損害的內涵，依通說包含積極的損害與消極的損害，前者是現有財產的減少，後者是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的利益落空，因此 (D) 的敘述正確。而 (B) 所稱陷於錯誤，雖非條文逐字所載，但施用詐術而使人為財產上之處分，在解釋上必然以被詐者對事實產生錯誤認識為中介，這也是通說一貫的理解。\n\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項以行為人為他人處理事務的地位為前提；本條則不要求任何身分關係。毀損一側另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354 條，其行為手段是物理上的毀棄、損壞，而非詐術。\n\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設計三角詐術的事實，測驗處分人與受損人分離時能否成立本罪；或以行為人自己並未獲利的情形，測驗本罪與詐欺取財罪的分界。\n\n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陷於錯誤是否為不成文的要件，以及消極損害的認定範圍，這兩點條文字面未直接規定。\n\n另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層次是本罪與詐欺取財罪的行為結構差異。詐欺取財罪的行為人是把財產從被害人移轉到自己或第三人手中，因此財產的減少與增加是一體兩面；本罪則只要求被害人的財產發生減損，行為人是否因此獲得任何利益在所不問。正因如此，本罪常被用來處理純粹出於報復、破壞而施用詐術的情形，例如以詐術使人拋棄權利、毀棄自己之物或錯過權利行使期間。這也解釋了條文為何把主觀要件設定為損害他人的意圖，而不是不法所有或不法利益的意圖：既然行為人不必獲利，就必須用損害的意圖來限縮處罰範圍。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301-031",31,"甲竊得一輛市價新臺幣 10 萬元之名貴自行車後，將該車贈送給知情之友人乙，乙欣然接受…",{"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301-033",33,"關於主刑之重輕標準，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301-030",30,"甲賣屋，故意不告知乙有人在屋內自殺死亡之非自然死事實，並於買賣契約書註明該屋為非凶宅…",{"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301-034",34,"甲因急需資金周轉，竟意圖供行使之用，將乙先前開立面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本票，擅…",{"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301-029",29,"甲為大廈管理員，平日負責大樓門禁管制及代收住戶繳交之管理費。某日，甲因缺錢花用，竟起…",{"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301-035",35,"年僅 15 歲的乙女不堪父親甲對她長期嚴厲的管教，有時甚至使用體罰及言語上的侮辱，令…",[],{"id":45,"number":46,"stem":70},"甲竊得一輛市價新臺幣 10 萬元之名貴自行車後，將該車贈送給知情之友人乙…",{"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53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