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3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301-033",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33,"single","關於主刑之重輕標準，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罪法定刑為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乙罪法定刑為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乙罪比較重","甲罪法定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乙罪法定刑為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乙罪另可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所以甲罪比較重","甲罪法定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乙罪法定刑為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所以乙罪比較重","甲罪法定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乙罪法定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所以甲罪比較重","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主刑重輕的比較標準，特別是應以法定刑或處斷刑為比較對象。\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本項所比較的是法律就各罪所定的刑，未遂犯減輕其刑則是個案處斷刑的問題，並不改變法定刑本身的輕重。(B) 中甲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乙罪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最高度比較應以乙罪為重，卻因乙罪另有未遂減輕的可能而反過來認定甲罪較重，比較對象錯誤，是本題錯誤的敘述，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甲罪最高度五年、乙罪最高度七年，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5 條第 2 項以最高度較長者為重，乙罪較重，(A) 正確。\n(B) 未遂減輕屬個案處斷刑的調整，不影響《中華民國刑法》第 35 條第 2 項所定最高度的比較，仍以乙罪為重，(B) 錯誤。\n(C)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5 條第 3 項，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兩罪的最重主刑同為有期徒刑而最高度不同，即依最高度比較，乙罪較重，罰金額度不影響結論，(C) 敘述正確。\n(D) 兩罪最重主刑同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5 條第 3 項第 1 款，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乙罪得選科拘役，故甲罪較重，(D) 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第一步先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5 條第 1 項確定主刑種類的位階；第二步在同種之刑內部依最高度、次依最低度比較；第三步在最重主刑相同時，才進入第 3 項各款所列的標準。本題四個選項的最重主刑都是有期徒刑，(A)(B)(C) 停在第二步，(D) 因最高度相同而進入第三步。\n【記憶點】比較刑度輕重看的是法定刑的最高度，未遂或自首等減輕事由屬於個案處斷刑，不會把一個較輕的罪變成較重的罪。","要件拆解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5 條建立了一組三層次的比較標準。第一層是刑種的位階，依主刑種類的法定次序決定；第二層是同種之刑的量的比較，先看最高度，最高度相等時再看最低度；第三層則是在最重主刑相同時的補充標準，包括有無選科主刑、有無併科主刑以及次重主刑的比較。理解本條的關鍵在於：所有比較都以法律規定的刑為對象，而不是個案中經過加重減輕後的結果。\n\n《中華民國刑法》第 35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中華民國刑法》第 35 條第 3 項第 3 款規定：「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選項 (C) 的設計正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誤用第 2 款：兩罪的最重主刑既然不相同，就停在第 2 項的最高度比較，根本不會進到第 3 項各款，罰金九萬元與五萬元的差別在本題毫無作用。選項 (D) 則相反，兩罪的最重主刑相同，才有適用第 3 項第 1 款的餘地。\n\n易混淆的概念對照方面，法定刑是立法者就各罪所定的刑，處斷刑是就個案適用加重減輕事由後的範圍，宣告刑則是法院實際宣告的刑；未遂犯的減輕屬於處斷刑層次，自首、幫助犯的減輕亦同。本條所處理的是法定刑的抽象比較，其功能在於決定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時的重罪、決定管轄與程序的適用等。\n\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兩罪的最高度設為相同而最低度不同，測驗第 2 項後段；或把主刑種類設為有期徒刑與拘役的比較，測驗第 1 項的刑種位階。\n\n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明確指出刑之輕重比較以法定刑為準，不受個案減輕事由影響，這一點條文並未逐字寫出，而是由法院長期見解確立，這也是題幹標明依實務見解的原因。\n\n刑之輕重比較的實益，散見於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多個場合，例如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時重罪的認定、牽連或吸收關係的處理、以及若干程序規定以罪的輕重劃定適用範圍。正因為它是一個被廣泛引用的前提概念，立法者才把標準寫得如此細密。答題時建議固定依三個步驟操作：先看主刑種類是否相同，再看同種之刑的最高度與最低度，最後才在最重主刑完全相同時進入各款標準。本題的四個選項恰好把這三個步驟各測驗一次，而 (B) 之所以是錯的，不在於它算錯了刑度，而在於它把個案的減輕事由混進了法定刑的抽象比較。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301-032",32,"關於刑法第 355 條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301-034",34,"甲因急需資金周轉，竟意圖供行使之用，將乙先前開立面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本票，擅…",{"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301-031",31,"甲竊得一輛市價新臺幣 10 萬元之名貴自行車後，將該車贈送給知情之友人乙，乙欣然接受…",{"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301-035",35,"年僅 15 歲的乙女不堪父親甲對她長期嚴厲的管教，有時甚至使用體罰及言語上的侮辱，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301-030",30,"甲賣屋，故意不告知乙有人在屋內自殺死亡之非自然死事實，並於買賣契約書註明該屋為非凶宅…",{"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301-036",36,"被告住所在 A 地，某日在 B 地竊取被害人之自小客車一部，得手後返回住處途中，在 …",[],{"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因急需資金周轉，竟意圖供行使之用，將乙先前開立面額新臺幣（下同）1 萬…",75,1789445453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