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3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301-038",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38,"single","甲涉犯刑法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處五萬元以下罰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認罪，法院遂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當庭告知甲下次審理期日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等事項，並記明於筆錄，嗣法院未再對甲送達審理期日之傳票，如甲於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法院僅能再踐行傳喚程序，不可逕發拘票拘提甲","法院應另訂審理期日，合法送達傳票後，才能審結本案","法院可不待甲之陳述，一造辯論判決","法院若欲諭知甲無罪判決，可一造辯論判決；若欲諭知甲有罪，需再行傳喚","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當庭面告下次期日的傳喚效力，以及應科罰金案件被告不到庭時的一造辯論判決。\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72 條規定：「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法院已當庭告知甲上開各事項並記明筆錄，甲即屬受合法傳喚。甲所犯為處五萬元以下罰金之罪，屬應科罰金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 306 條規定：「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故法院得不待甲的陳述逕行判決，(C) 最為正確，故選 C。\n【逐項排除】\n(A) 甲既已受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法院得拘提之，並非僅能再行傳喚，(A) 錯誤。\n(B) 依《刑事訴訟法》第 72 條，法院當庭面告上開事項並記明筆錄，已與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無須再行送達傳票，(B) 錯誤。\n(C) 本案屬同法第 306 條所定應科罰金之案件，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C) 正確。\n(D) 同法第 306 條所列案件類型並未以諭知無罪為適用前提，(D) 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合法傳喚對應法院當庭面告《刑事訴訟法》第 72 條所定二事並記明筆錄，與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要件二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對應甲所犯之罪處五萬元以下罰金；要件三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對應題示情形。三要件齊備，即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06 條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n【記憶點】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三者齊備即與送達傳票效力相同；應科罰金的案件被告再不到庭，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306 條得不待陳述逕行判決。","要件拆解方面，本題把傳喚的方式與一造辯論判決的要件串在一起。傳喚原則上應用傳票，《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而《刑事訴訟法》第 72 條則是這個原則的簡化規定，其前段需要三個動作同時具備：面告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告知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於筆錄；三者齊備，即生與送達傳票同一的效力。《刑事訴訟法》第 72 條後段另定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那是獨立的第二組要件，不以上開三個動作為必要。本題法院三個動作都做了，因此後續不再送達傳票並無瑕疵，選項 (B) 的錯誤即在於忽略了這條簡化規定。\n\n《刑事訴訟法》第 306 條的適用要件有二：案件屬於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者，以及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條文所列的案件類型是以刑度輕微或被告不受不利益為著眼，因此並不以判決結果為無罪作為前提，選項 (D) 把有罪與無罪分開處理，於條文中找不到依據。至於拘提，《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所定的要件同樣是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有拘提與逕行判決兩條途徑可選，並非只能再行傳喚，這是選項 (A) 的破綻。\n\n程序背景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1 第 1 項就簡式審判程序的裁定設有規定，其前提是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題甲當庭認罪而法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與上述規定相合；不過一造辯論判決的依據仍是《刑事訴訟法》第 306 條，並非簡式審判程序本身。\n\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罪名改為有期徒刑之罪，測驗《刑事訴訟法》第 306 條的案件類型；或漏寫記明筆錄，測驗《刑事訴訟法》第 72 條前段所要求的三個動作是否齊備。\n\n實務見解在本題的作用有限，四個選項都可由條文文義判斷。\n\n再從程序的整體節奏來看，本題的事實鋪陳其實是一條完整的時間軸：準備程序中被告當庭認罪、法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當庭面告下次期日並記明筆錄、被告於審理期日不到庭。每一個環節都對應一條規定，而命題者把陷阱設在最後一環，測驗考生是否會誤以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就必須重新送達傳票。事實上簡式審判程序簡化的是調查證據的方式，並不影響傳喚效力的規定，兩者分屬不同層次。答題時只要確認案件的刑度落在該條所列的類型內，並確認傳喚是否合法，結論就出來了。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301-037",37,"被告甲因涉犯加重詐欺罪，受到偵查機關偵查。甲之父親乙，聽取律師建議，得知可以輔佐人身…",{"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301-039",39,"涉犯放火罪的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逃亡及滅證之虞，但無聲請羈押之必要，檢察官得為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301-036",36,"被告住所在 A 地，某日在 B 地竊取被害人之自小客車一部，得手後返回住處途中，在 …",{"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301-040",40,"有關偵查中羈押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301-035",35,"年僅 15 歲的乙女不堪父親甲對她長期嚴厲的管教，有時甚至使用體罰及言語上的侮辱，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301-041",41,"甲涉嫌製造槍械，司法警察持搜索票，在甲住處搜索製造槍械之工具及零件時，發現其住處內藏…",[],{"id":45,"number":46,"stem":70},"被告甲因涉犯加重詐欺罪，受到偵查機關偵查。甲之父親乙，聽取律師建議，得知…",{"id":49,"number":50,"stem":72},"涉犯放火罪的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逃亡及滅證之虞，但無聲請羈押之必要，…",75,1789445453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