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3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301-039",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39,"single","涉犯放火罪的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逃亡及滅證之虞，但無聲請羈押之必要，檢察官得為下列如何之處分？",{"A":16,"B":17,"C":18,"D":19},"檢察官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亦得命初次限制出境","檢察官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應聲請法院核准後，始得命初次限制出境","檢察官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不得逕命限制出境","檢察官不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得命限制出境","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偵查中檢察官得逕行為之的替代處分，以及初次限制出境、出海的權限歸屬。\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 第 1 項柱句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放火罪並非該但書所排除的案件，檢察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本文，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後，有羈押原因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檢察官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兩者兼具，(A) 正確，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檢察官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本文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 第 1 項柱句逕行限制出境、出海，(A) 正確。\n(B) 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 第 1 項柱句，初次限制出境、出海由檢察官逕行為之，不以聲請法院核准為前提，(B) 錯誤。\n(C)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 第 1 項柱句明定檢察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C) 稱不得逕命，與該項不符，(C) 錯誤。\n(D)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本文已明定檢察官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D) 稱不得為之，與該項不符，(D) 錯誤。\n【涵攝步驟】就替代處分而言，要件一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題幹未交代被告的到場方式，本題不以此為爭點；要件二對應被告有法定羈押原因，即逃亡及滅證之虞；要件三無聲請羈押之必要對應題示情形。就限制出境、出海而言，要件一犯罪嫌疑重大對應涉犯放火罪且嫌疑重大；要件二對應《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的逃亡之虞與第 3 款的滅證之虞；要件三必要時對應個案的必要性判斷。\n【記憶點】偵查中初次限制出境、出海由檢察官逕行為之，要聲請法院裁定的是繼續限制，不是第一次。","要件拆解方面，本題測驗的是偵查中強制處分的權限分配。羈押的決定權專屬法院，但羈押以外的替代處分，《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本文賦予檢察官逕行決定的權限，其前提是被告有羈押原因而無聲請羈押的必要。這一項的適用對象是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的被告；若被告是因拘提或逮捕到場，則另有《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3 項就未聲請羈押時應即釋放及其但書所定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的規定，兩者的入口不同而效果相近，考生應併同記憶。\n\n限制出境、出海自成一節。《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 第 1 項柱句的但書把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排除在逕行限制之外，這是本項唯一的門檻限制；放火罪的法定刑遠高於此，故不受該但書拘束。《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 第 2 項另規定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被告身分、案由及觸犯之法條、理由及期間、執行機關與救濟方法；《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 第 3 項則就書面通知的時限與當庭告知設有規定。\n\n期間的控制才是法院介入的地方。《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但有繼續限制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十日前，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事項，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由該項可知，法院保留審查的節點是繼續限制，而不是初次限制；《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3 第 2 項並就延長的次數與期間上限設有規定。選項 (B) 正是把這個節點提前，是本題最具迷惑性的干擾項。\n\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罪名改為專科罰金之罪，測驗柱句但書；或把時點改為限制已逾八月，測驗《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3 的聲請程序。\n\n實務見解在本題的作用有限，四個選項都可由條文文義判斷。\n\n最後補充一個容易混淆的區分：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出海雖然名稱相近，法律性質卻不同。前者是要求被告居住於一定處所並接受聯繫，屬於羈押的替代處分；後者則是限制被告離開國境，兩者的發動要件與期間控制各有規定，可以併用也可以單獨使用。本題選項 (C)(D) 都是把這兩者綁在一起處理，才會出現要嘛都可以、要嘛都不可以的錯誤選項。本題的四個選項其實只在兩個變數上打轉：具保等替代處分能不能由檢察官為之，以及初次限制出境、出海要不要法院把關。把這兩個變數各自定位在條文上，四個選項就能一次分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301-038",38,"甲涉犯刑法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處五萬元以下罰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於法院行…",{"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301-040",40,"有關偵查中羈押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301-037",37,"被告甲因涉犯加重詐欺罪，受到偵查機關偵查。甲之父親乙，聽取律師建議，得知可以輔佐人身…",{"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301-041",41,"甲涉嫌製造槍械，司法警察持搜索票，在甲住處搜索製造槍械之工具及零件時，發現其住處內藏…",{"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301-036",36,"被告住所在 A 地，某日在 B 地竊取被害人之自小客車一部，得手後返回住處途中，在 …",{"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301-042",42,"員警甲據線報懷疑乙涉及某槍砲案件，在乙住處外遇見乙，乃要求進入乙住處查看。乙諉稱家中…",[],{"id":45,"number":46,"stem":70},"甲涉犯刑法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處五萬元以下罰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53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