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4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301-040",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40,"single","有關偵查中羈押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若認為有羈押之原因，而無羈押之必要者，仍得限制被告出境、出海","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所附之卷證，禁止提出傳聞證據","被告、辯護人在羈押審查開庭訊問之前，得請求法院給予適當時間為閱卷等事項之準備","法院為羈押審查訊問被告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之理由並提出必要之證據","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證據法則、替代處分、閱卷準備與檢察官到場陳述。\n【正解理由】羈押審查所要判斷的是有無羈押原因與羈押必要，屬程序上的保全事項，採自由證明即為已足，不適用審判中的嚴格證明法則；就羈押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排除傳聞法則適用一事，《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所附卷證因而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B) 稱禁止提出傳聞證據，是本題錯誤的敘述，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 第 1 項柱句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法官認有羈押原因而無羈押必要時，仍得依該項限制被告出境、出海，(A) 敘述正確。\n(B) 羈押審查採自由證明，卷證不以有證據能力者為限，(B) 錯誤。\n(C)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4 項規定：「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閱卷則另有《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之 1 第 1 項可資依據，(C) 正確。\n(D)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故 (D) 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第一步確認程序性質，羈押審查是就保全必要性所為的判斷，而非對犯罪事實的認定；第二步因而採自由證明，卷證不受審判中傳聞法則的拘束；第三步檢驗其餘三個選項，分別對應《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2 第 1 項柱句的限制出境、出海、第 101 條第 4 項的答辯準備與第 101 條第 2 項本文的檢察官到場。\n【記憶點】偵查中羈押審查採自由證明，卷證不受傳聞法則拘束；被告與辯護人則享有閱卷與準備答辯的機會。","要件拆解方面，偵查中的羈押審查是一套被獨立設計的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由此可見羈押的三個支柱是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羈押原因與羈押必要性。既然要判斷的是保全的必要，法院所需的只是相當程度的可能性，而非達到有罪判決所要求的確信，這正是採自由證明的理由，也是選項 (B) 錯誤的根本。\n\n程序保障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該項本文課予告知義務，但書則處理分卷的例外，並明定該部分卷證不得作為審查依據，這是與《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之 1 第 1 項閱卷權相互配合的設計。《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之 1 第 2 項並就辯護人所獲知證據資料的使用限制設有規定，第 3 項則就無辯護人之被告，規定法院應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卷證內容。\n\n替代處分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2 後段另設有一道限制，被告有該條所引各款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的情形不得羈押，可見立法者對羈押採取最後手段的態度。選項 (A) 所述的限制出境、出海，性質上也是羈押以外的干預手段。\n\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以分卷不予閱覽的事實測驗《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3 項但書；或以檢察官未到場的情形測驗《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2 項但書。\n\n實務見解與釋字的位置在於辯護人閱卷權的範圍，該權利即是在憲法解釋推動下入法，考生宜留意其沿革。從比較的角度看，本題其實在測驗一組對立：羈押審查程序在證據法則上被大幅放寬，在程序保障上卻被相當程度地加強。放寬的一面是自由證明，法院可以斟酌一切卷證資料形成心證；加強的一面則是告知義務、閱卷權、答辯準備時間與檢察官到場陳述，這些設計都是為了讓被告在人身自由可能立即被剝奪的程序中，仍有實質辯明的機會。考生只要抓住這條軸線，就不會把 (B) 的嚴格證明誤認為程序保障的一環。實際作答時還有一個省時的判斷法：四個選項中有三個都在講被告或辯護人的權利，只有 (B) 在講證據的門檻，形式上就已相當突出。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301-039",39,"涉犯放火罪的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逃亡及滅證之虞，但無聲請羈押之必要，檢察官得為下…",{"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301-041",41,"甲涉嫌製造槍械，司法警察持搜索票，在甲住處搜索製造槍械之工具及零件時，發現其住處內藏…",{"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301-038",38,"甲涉犯刑法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處五萬元以下罰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於法院行…",{"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301-042",42,"員警甲據線報懷疑乙涉及某槍砲案件，在乙住處外遇見乙，乃要求進入乙住處查看。乙諉稱家中…",{"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301-037",37,"被告甲因涉犯加重詐欺罪，受到偵查機關偵查。甲之父親乙，聽取律師建議，得知可以輔佐人身…",{"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301-043",43,"甲某日上午在市區道路上駕小客車載子上學，闖紅燈撞擊乙所騎之機車，乙倒地受傷，警察丙到…",[],{"id":46,"number":47,"stem":71},"涉犯放火罪的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逃亡及滅證之虞，但無聲請羈押之必要，…",{"id":50,"number":51,"stem":73},"甲涉嫌製造槍械，司法警察持搜索票，在甲住處搜索製造槍械之工具及零件時，發…",75,1789445453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