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4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301-041",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41,"single","甲涉嫌製造槍械，司法警察持搜索票，在甲住處搜索製造槍械之工具及零件時，發現其住處內藏有另案涉嫌販毒之安非他命。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安非他命雖係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安非他命非本案應扣押之物，不得扣押","應另聲請搜索票，再實施扣押","非經檢察官許可，不得扣押","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附隨於搜索之另案扣押，即執行合法搜索時偶然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得否逕行扣押。\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規定：「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司法警察既持搜索票就製造槍械案件合法執行搜索，於執行過程中偶然發見另案涉嫌販毒之安非他命，該物即屬另案應扣押之物，依上開規定得逕行扣押之，扣押後再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已明定實施搜索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不因該物與本案無關而受影響。\n(B) 錯誤。安非他命固非本案搜索票所載應扣押之物，惟《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正是就此種情形設有得扣押之依據，並非不得扣押。\n(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並未要求就另案之物另行聲請搜索票，本條之作用即在免除重複聲請令狀。\n(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所定之扣押，未以檢察官事前許可為要件，檢察官之介入在於扣押後之送交。\n【涵攝步驟】依《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要件一為實施搜索或扣押之際，本題司法警察持搜索票在甲住處執行搜索；要件二為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本題係在搜索製造槍械之工具及零件時，發現住處內藏有另案涉嫌販毒之安非他命；二項要件既已該當，條文所定之效果即為亦得扣押之，故員警得當場扣押，扣押後並負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之處置義務。\n【記憶點】合法搜索中偶然撞見的另案之物，先扣再送交，不必回頭補一張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所定之另案扣押，前提是執行人員本已在實施搜索或扣押，並於該程序中發見與本案無關而屬另案應扣押之物。依條文文義，其所要求者為：正在實施搜索或扣押，且所發見者屬另案應扣押之物。本題員警持搜索票搜索甲住處，此點無疑義；而所謂應扣押之物，《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1 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安非他命就販毒案件而言，正是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至於發見是否須出於執行本案搜索之過程、而不得藉本案令狀擴大範圍另行蒐尋他案證據，條文並未明文，屬後述實務見解補充之層次。\n易混淆者為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刑事訴訟法》第 133-1 條第 1 項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兩者並列可知：本題之扣押係附隨於搜索而生，適用第 152 條；至於未附隨搜索而單獨實施之扣押，則以法官裁定為原則，並設有得為證據之物與權利人同意兩種除外情形。二者的令狀要求不同，是命題者最常交錯設計的地方。\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一是把發見地點改到搜索票所載範圍之外，藉以測驗考生是否理解另案扣押仍須以合法執行中之搜索為基礎；二是改問扣押後之程序，即《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所示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之義務；三是把物品改為與本案有關之證據，此時根本無庸援引另案扣押，直接依《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1 項扣押即可。作答時先確認搜索是否合法，再問該物是否為應扣押之物，最後才處理送交程序，順序不可顛倒。\n就實務見解的位置，《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的字面只寫到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並未就發見的偶然性另設要件，實務見解則以一目瞭然法則加以補充，要求該物須在合法搜索所及的範圍內為執行人員目視所及，不得以本案令狀為名而行他案搜索之實。這一層限制在條文上讀不到，卻是本題型最常出現的實質爭點；若員警係翻找與本案無關的抽屜而發現他案之物，即難認仍在合法搜索範圍內。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301-040",40,"有關偵查中羈押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301-042",42,"員警甲據線報懷疑乙涉及某槍砲案件，在乙住處外遇見乙，乃要求進入乙住處查看。乙諉稱家中…",{"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301-039",39,"涉犯放火罪的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逃亡及滅證之虞，但無聲請羈押之必要，檢察官得為下…",{"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301-043",43,"甲某日上午在市區道路上駕小客車載子上學，闖紅燈撞擊乙所騎之機車，乙倒地受傷，警察丙到…",{"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301-038",38,"甲涉犯刑法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處五萬元以下罰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於法院行…",{"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301-044",44,"警方對甲合法實施通訊監察期間，於民國 111 年 2 月 1 日發現甲販賣毒品之來源…",[],{"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員警甲據線報懷疑乙涉及某槍砲案件，在乙住處外遇見乙，乃要求進入乙住處查看…",75,1789445453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