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4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301-045",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45,"single","檢察官起訴甲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並傳喚乙到法院作證。乙證稱：甲於某日在「快樂遊藝場」內問我「要不要買海洛因？」甲主張乙之證詞為傳聞證據，不得作為證據。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屬於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屬於傳聞例外，應權衡排除","屬於傳聞例外，原則應排除，例外有證據能力","非屬於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傳聞法則之射程，證人就其親身見聞被告所為言詞而作之證述是否為傳聞證據。\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傳聞法則所規範者，是以審判外陳述之內容真實性為證明對象的情形。本題乙係經傳喚到法院，就其親自在場聽聞甲所為之招攬購毒言語作證，乙之陳述係在審判中所為，並非審判外陳述；而甲所說的那句話本身即為待證之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並非用以證明其內容為真實，故不受傳聞法則拘束，乙之證詞有證據能力，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乙係於審判中以證人身分陳述其親身見聞，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所稱審判外陳述之要件，不因其內容提及甲之言語而成為傳聞證據。\n(B) 錯誤。本題根本不落入《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之射程，自無適用傳聞例外並權衡排除之餘地。\n(C) 錯誤。原則排除、例外容許之結構，係《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與其後各傳聞例外之關係，本題既非傳聞證據，即無此適用。\n(D) 正確。乙之證述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所定之審判外陳述，有證據能力，惟仍須經合法調查及交互詰問。\n【涵攝步驟】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要件一為被告以外之人，乙為證人，符合；要件二為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乙係於法院作證，不符；又傳聞法則之射程，依實務見解以該陳述之內容真實性為證明對象者為限，此一層次條文未設明文；本題甲所為之招攬言語，其待證事項是甲曾說出該話語此一事實本身，而非話語內容為真，亦不該當。條文要件既有不符，即非傳聞證據。\n【記憶點】親耳聽到被告說話的人到庭作證，講的是自己的見聞，不是傳聞。","傳聞法則的判斷有三個關卡，缺一即不成立。第一，陳述人須為被告以外之人；第二，該陳述須於審判外為之；第三，該陳述須被用來證明其所述內容之真實性。《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條文的重心在審判外三字，因為審判外陳述無從當庭以具結、交互詰問及法官觀察其態度加以檢驗。\n本題檢察官起訴甲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其構成要件詳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乙到庭證稱其在遊藝場內聽聞甲問及是否購買海洛因。此處必須分辨兩層：乙的證述本身是在審判中所為，非審判外陳述；而乙證述的內容雖然包含甲的話語，但該話語是甲販賣毒品之要約行為，屬構成要件事實本身，並非用來證明話語內容為真實的傳聞。學理上稱此為言語行為或非供述用途之陳述，不受傳聞法則拘束。\n與此對照者，是真正的傳聞情形：若乙證稱其未在場，而是聽丙轉述甲曾兜售海洛因，則丙之審判外陳述即落入《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須另尋傳聞例外。我國法之傳聞例外採列舉方式，《刑事訴訟法》第 159-1 條至第 159-5 條分別就向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陳述、與審判中不符之先前陳述、特信性文書及當事人同意等情形設有規定，可與本條並列理解。此外，《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2 項另就簡式審判程序、簡易判決處刑及強制處分之審查排除本條適用。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改為警詢筆錄或私人錄音，測驗考生能否辨明陳述之用途。另須注意者，非傳聞不等於當然得作為判決基礎。《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乙之證述縱不受傳聞法則拘束，仍須依人證之調查程序踐行具結與交互詰問，始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至其陳述可信度如何，則屬證明力層次，由法院依同條第 1 項本文本於確信自由判斷。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分屬兩個階段，不可混為一談。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301-044",44,"警方對甲合法實施通訊監察期間，於民國 111 年 2 月 1 日發現甲販賣毒品之來源…",{"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301-046",46,"檢察官提出警方翻拍自被告手機螢幕顯示與他人間以某通訊軟體聯繫招募某犯罪組織成員及行動…",{"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301-043",43,"甲某日上午在市區道路上駕小客車載子上學，闖紅燈撞擊乙所騎之機車，乙倒地受傷，警察丙到…",{"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301-047",47,"依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解釋：「證據裁判原則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亦即認定犯罪事實…",{"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301-042",42,"員警甲據線報懷疑乙涉及某槍砲案件，在乙住處外遇見乙，乃要求進入乙住處查看。乙諉稱家中…",{"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301-048",48,"甲未定期檢修其車行大卡車，導致司機乙在送貨途中肇事致人於死，經檢察官對甲、乙二人同時…",[],{"id":45,"number":46,"stem":70},"警方對甲合法實施通訊監察期間，於民國 111 年 2 月 1 日發現甲販…",{"id":49,"number":50,"stem":72},"檢察官提出警方翻拍自被告手機螢幕顯示與他人間以某通訊軟體聯繫招募某犯罪組…",75,1789445453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