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4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301-047",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47,"single","依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解釋：「證據裁判原則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須具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下列何種情形，應適用嚴格證明法則？",{"A":16,"B":17,"C":18,"D":19},"羈押訊問之湮滅證據事實","審判中共謀共同正犯之共謀事實","自白任意性之證明","聲請扣押裁定之犯罪嫌疑事實","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嚴格證明法則之適用範圍，何種事實須以有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認定。\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嚴格證明法則之適用對象為犯罪事實及科刑事實。共謀共同正犯之共謀事實，係認定行為人是否成立共同正犯的構成要件事實，屬犯罪事實之一部，於審判中自應適用嚴格證明法則，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羈押訊問所涉之湮滅證據事實，係《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羈押原因之判斷，屬程序事項，依實務見解以自由證明為已足。\n(B) 正確。共謀共同正犯之共謀事實屬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應以有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認定。\n(C) 錯誤。自白任意性屬訴訟法上之事實，《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課予法院先行調查並命檢察官指出證明方法之義務，依實務見解採自由證明。\n(D) 錯誤。聲請扣押裁定所涉之犯罪嫌疑事實，係《刑事訴訟法》第 133-1 條第 1 項強制處分審查之判斷基礎，屬程序事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n【涵攝步驟】依《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先問待證事實之性質：屬犯罪事實或科刑事實者，適用嚴格證明；屬程序事實或訴訟法事實者，適用自由證明。本題四個選項中，羈押原因、自白任意性、扣押裁定之犯罪嫌疑，均係為決定強制處分或證據能力而生的訴訟法事實；共謀共同正犯之共謀，則直接決定被告是否就他人之實行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屬犯罪事實，故適用嚴格證明法則。\n【記憶點】嚴格證明看的是犯罪事實與科刑事實，程序上的事實用自由證明就夠。","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解釋揭示，證據裁判原則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須具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這句話在條文上的落點有二：《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確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則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前者處理有無證據的問題，後者處理證據品質與調查程序的問題，兩者相加即為嚴格證明。\n要件拆解上，嚴格證明有兩道門檻：其一為證據能力，即該證據須未被傳聞法則或違法取證排除；其二為合法調查，即須依《刑事訴訟法》所定之調查方式踐行，證人須經具結與交互詰問，文書須經宣讀或告以要旨，證物須經提示辨認。反之，自由證明僅要求法院有相當之心證基礎，不受證據能力與法定調查方式之拘束。\n本題的陷阱在於共謀共同正犯。共謀者未親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其可罰性來自事前之謀議與犯意聯絡，因此共謀事實正是使其成立共同正犯的構成要件事實，而非單純的量刑背景。實務見解一貫要求共謀事實應以嚴格證明認定，並強調不得僅憑共犯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與《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相互呼應。\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累犯前科、犯罪動機、緩刑要件等事實命題，測驗考生能否分辨何者屬科刑事實而須嚴格證明，何者為量刑參考而得以自由證明。另一組容易混淆的概念是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 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證明力屬法院自由心證之範圍，而嚴格證明所要求者，是進入自由心證之前的兩道門檻。因此縱使某項證據在心證上極具說服力，若欠缺證據能力或未經合法調查，法院仍不得據以認定犯罪事實，此即證據裁判原則的實質內涵。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301-046",46,"檢察官提出警方翻拍自被告手機螢幕顯示與他人間以某通訊軟體聯繫招募某犯罪組織成員及行動…",{"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301-048",48,"甲未定期檢修其車行大卡車，導致司機乙在送貨途中肇事致人於死，經檢察官對甲、乙二人同時…",{"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301-045",45,"檢察官起訴甲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並傳喚乙到法院作證。乙證稱：甲於某日在「快樂遊藝場」…",{"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301-049",49,"甲、乙前往丙住處聊天，發現丙父親丁之臥室內有一只皮夾，甲、乙、丙三人遂起意竊取皮夾內…",{"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301-044",44,"警方對甲合法實施通訊監察期間，於民國 111 年 2 月 1 日發現甲販賣毒品之來源…",{"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301-050",50,"甲涉嫌提供自己之銀行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檢察官以甲涉嫌幫助詐欺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id":46,"number":47,"stem":71},"檢察官提出警方翻拍自被告手機螢幕顯示與他人間以某通訊軟體聯繫招募某犯罪組…",{"id":50,"number":51,"stem":73},"甲未定期檢修其車行大卡車，導致司機乙在送貨途中肇事致人於死，經檢察官對甲…",75,1789445453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