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50":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5-s0301-050",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50,"single","甲涉嫌提供自己之銀行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檢察官以甲涉嫌幫助詐欺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認為甲同一犯罪行為尚涉犯幫助洗錢罪嫌，依實務見解，法院應如何處理？",{"A":16,"B":17,"C":18,"D":19},"應由檢察官對幫助洗錢罪部分另行起訴","法院應詢問檢察官是否追加起訴幫助洗錢罪，否則法院不得對幫助洗錢罪部分審判","法院應於判決理由內諭知：基於控訴原則，幫助洗錢罪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法院應對幫助洗錢罪部分一併審判","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起訴之對象為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而效力及於全部時法院之審判義務。\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該條劃出的界限是犯罪事實：未經起訴者不得審判，效力所及者則在審判範圍內；至法院對起訴效力所及之全部事實負一併審判義務，係實務所稱之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題甲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係一個行為，檢察官以幫助詐欺罪起訴後，法院認同一行為尚涉犯幫助洗錢罪嫌，二者屬同一犯罪事實之不同法律評價，依上開原則法院應就全部一併審判，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同一犯罪事實既已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之意旨即在法院審判範圍內，無須另行起訴。\n(B)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第 1 項，追加起訴限於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本題為同一事實，法院不因檢察官未追加而喪失審判權限。\n(C) 錯誤。不另為無罪諭知，適用於起訴效力所及而法院認不成立犯罪者；本題既認尚涉犯該罪嫌，應併予審判。\n(D) 正確。依實務見解之審判不可分原則，法院應就起訴效力所及之全部事實一併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所禁止者僅係未經起訴之犯罪。\n【涵攝步驟】事實一為甲提供自己之銀行帳戶予詐欺集團，屬單一行為；事實二為檢察官就該行為以幫助詐欺罪起訴；事實三為第一審法院認同一行為尚涉犯幫助洗錢罪嫌（其構成要件詳見《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甲之單一幫助行為同時該當兩罪之幫助犯，訴訟法上為同一案件，法院之審判範圍及於該事實之全部。\n【記憶點】起訴的是事實不是法條，同一行為的另一罪名，法院要一併審。","本題的關鍵在區分刑事訴訟法上的案件單一性與法律適用的多樣性。檢察官起訴時所特定的是被告與犯罪事實，至於該事實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並非起訴效力之界限。《刑事訴訟法》第 264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同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由此可見所犯法條僅係記載事項之一，並不拘束法院。與之對應者，《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該條劃出的界限是犯罪事實，不是罪名。\n就本題而言，甲交付帳戶之單一行為，同時對詐欺集團的詐欺行為與其後的金流處分提供助力。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一個幫助行為同時幫助數罪時，在實體法上為想像競合，在訴訟法上則屬裁判上一罪，其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法院之審判義務亦及於全部。此即實務所稱之審判不可分原則，其條文依據為起訴不可分之規定，惟該條未在本題可資引用之條文之列，故此處僅寫到制度層級。\n易混淆者為追加起訴與不另為無罪諭知。《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第 1 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可見追加起訴處理的是與已起訴案件相牽連而屬另一犯罪事實之情形；不另為無罪諭知則是法院就起訴效力所及部分認不成立犯罪，而該部分與有罪部分具裁判上一罪關係時之處理方式。兩者的共同前提都是先確定犯罪事實的範圍，再決定處理方式。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改為法院認被告另涉犯之罪與起訴事實非同一，此時即回到《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的限制，法院不得逕行審判。就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只寫到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至於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如何界定、裁判上一罪之各部分是否一併移送審判，係由實務就案件之單一性與同一性所發展的判準加以填補。應考時可記住兩句話：起訴的對象是被告與犯罪事實；法院受起訴事實之拘束，但不受檢察官所引法條之拘束。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5-s0301-049",49,"甲、乙前往丙住處聊天，發現丙父親丁之臥室內有一只皮夾，甲、乙、丙三人遂起意竊取皮夾內…",{"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5-s0301-051",51,"甲一駕車行為同時撞傷乙、撞死丙。若丙之家屬先告訴後，乙得否再為自訴？",{"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5-s0301-048",48,"甲未定期檢修其車行大卡車，導致司機乙在送貨途中肇事致人於死，經檢察官對甲、乙二人同時…",{"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5-s0301-052",52,"被告甲涉嫌運輸毒品。警察為追蹤甲運毒路線，擬在甲駕駛之貨車底盤安裝 GPS 追蹤器，…",{"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5-s0301-047",47,"依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解釋：「證據裁判原則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亦即認定犯罪事實…",{"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5-s0301-053",53,"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72},"甲、乙前往丙住處聊天，發現丙父親丁之臥室內有一只皮夾，甲、乙、丙三人遂起…",{"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54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