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5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301-051",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51,"single","甲一駕車行為同時撞傷乙、撞死丙。若丙之家屬先告訴後，乙得否再為自訴？",{"A":16,"B":17,"C":18,"D":19},"為貫徹公訴優先原則，解釋上應優先考量重罪，此時重罪既經告訴，不容許乙再為自訴","告訴乃論之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依法不受公訴優先原則之限制，乙得再為自訴","基於主觀之告訴不可分原則，對於裁判上一罪提出告訴，效力自然及於其他犯罪事實，乙不得再為自訴","告訴主觀上是可分的，丙之家屬先為告訴，不影響乙之自訴","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想像競合之同一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其他被害人得否再行自訴。\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本文就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設有不得再行自訴之限制，但書則就告訴乃論之罪由直接被害人自訴者設例外。《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3 項規定：「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甲一駕車行為同時撞傷乙、撞死丙，為同一案件；丙之家屬先行告訴，檢察官依法即應開始偵查，而不得自訴之致死部分係較重之罪，依上開但書即不得以得提起自訴論，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3 項但書，不得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時，不生一部自訴及於他部之效果，公訴優先進行。\n(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但書之例外，仍受同法第 319 條第 3 項但書之限制，非不受公訴優先原則拘束。\n(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所定主觀不可分，係就告訴乃論之罪之共犯而言，與本題一人犯數罪名之情形無涉。\n(D) 錯誤。丙之家屬先為告訴，檢察官依法應開始偵查，依《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本文即不得再行自訴。\n【涵攝步驟】事實一為甲以一駕車行為同時撞傷乙、撞死丙，成立過失傷害罪與過失致死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屬想像競合，訴訟法上為同一案件。事實二為丙之家屬就致死部分先行告訴，檢察官依法即應開始偵查。事實三為乙就過失傷害部分欲自訴，惟致死部分為較重之罪且不得自訴，依《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3 項但書，乙不得再就該同一案件提起自訴。\n【記憶點】一行為數罪名是同一案件，重罪已進入偵查，輕罪的被害人就不能再自訴。","自訴與公訴的競合，我國法採公訴優先原則，其核心條文為《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該項本文的前提有二：一是同一案件，二是檢察官已依法開始偵查。所謂同一案件，包含被告同一與犯罪事實同一；裁判上一罪之各部分在訴訟法上均屬同一案件，故一部經偵查，全部即受本文拘束。該項但書則設有兩個例外，其一為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其二為經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者。\n本題乍看之下落入第一個例外：乙是過失傷害之直接被害人，該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但自訴的範圍還要通過《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3 項的檢驗。該項本文採取一部自訴及於他部之擴張效果，但書則就三種情形排除之，其中之一即為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本題致死部分為較重之罪，且該部分已由丙之家屬告訴而進入偵查，乙若得就傷害部分自訴，勢必連同較重之致死部分一併脫離公訴程序，這正是但書所要防止的結果。\n易混淆者為兩種不可分。《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此為主觀不可分，處理的是共犯之間；至於一人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時，告訴之效力及於全部犯罪事實，屬客觀不可分。選項將主觀不可分套用到裁判上一罪，正是常見的混淆點。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改為兩罪均屬告訴乃論，或改為欲自訴之部分反而是較重之罪，測驗考生能否逐項檢驗但書的三種情形。此外，公訴優先的起算時點也是常見爭點。《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條文以檢察官開始偵查為時點，而非以起訴為時點；同條第 2 項並就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有但書情形時，課予停止偵查並移送法院之義務，使兩造程序不致重複進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301-050",50,"甲涉嫌提供自己之銀行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檢察官以甲涉嫌幫助詐欺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301-052",52,"被告甲涉嫌運輸毒品。警察為追蹤甲運毒路線，擬在甲駕駛之貨車底盤安裝 GPS 追蹤器，…",{"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301-049",49,"甲、乙前往丙住處聊天，發現丙父親丁之臥室內有一只皮夾，甲、乙、丙三人遂起意竊取皮夾內…",{"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301-053",53,"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301-048",48,"甲未定期檢修其車行大卡車，導致司機乙在送貨途中肇事致人於死，經檢察官對甲、乙二人同時…",{"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301-054",54,"國民法官法關於終局評議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1},"甲涉嫌提供自己之銀行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檢察官以甲涉嫌幫助詐欺罪提起公訴…",{"id":50,"number":51,"stem":73},"被告甲涉嫌運輸毒品。警察為追蹤甲運毒路線，擬在甲駕駛之貨車底盤安裝 GP…",75,1789445454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