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5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301-056",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56,"single","甲今年滿 15 歲，某日在放學途中遭同校乙毆打成傷，甲在父親陪同下前往驗傷，並於數日後，甲的父親委任律師以甲的名義向法院對乙提起傷害罪之自訴。關於甲提起自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甲依民法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雖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自訴，但仍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甲已有意思能力，能理解自訴之意義，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自訴","甲所提起之自訴雖屬合法，但甲仍屬未成年人，法院得視情形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甲已有意思能力，雖得提起自訴，但如欲撤回自訴，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未成年被害人之自訴能力，其判斷標準是否以民法之行為能力為準。\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依實務見解，訴訟法上之自訴能力係以有無意思能力為斷，並不當然受民法行為能力規定之拘束；被害人如已具備理解自訴意義之能力，即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自訴。甲年滿 15 歲，依實務見解已足認具意思能力而能理解自訴之意義，並依同條第 2 項委任律師以自己名義提起，其自訴合法，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係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代為提起之情形，並非要求被害人自行提起時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n(B) 正確。依實務見解，甲既有意思能力並能理解自訴之意義，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自訴。\n(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所定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以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為前提，並非以自訴人為未成年人即得為之。\n(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該條並未以法定代理人同意為撤回之要件。\n【涵攝步驟】事實一為甲今年滿 15 歲，遭同校乙毆打成傷，係傷害罪之直接被害人；事實二為由甲之父親委任律師，以甲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自訴。至甲是否已能理解自訴之意義，題幹並未明示，係選項 (B)(D) 所設之前提。依《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本文，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甲既具意思能力，即得以自己名義為之；再依同條第 2 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本題已委任律師，程序要件亦具備。\n【記憶點】自訴能力看的是有沒有意思能力，不是民法上的行為能力。","自訴制度是被害人不經檢察官而直接向法院訴追的管道，其門檻設計在自訴權人資格與強制律師代理兩處。《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此即強制律師代理，目的在避免濫訴並確保程序品質。本題由甲之父親出面委任律師，但自訴之名義人仍為甲本人，與由法定代理人以自己名義提起者不同。\n自訴能力的判斷標準是本題核心。民法上的行為能力制度，是為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財產交易上的利益而設；刑事訴訟法上的自訴能力，關心的則是當事人能否理解訴訟行為的意義並為有效的訴訟行為。兩者的規範目的不同，故實務見解不以民法之行為能力為唯一判準，而以有無意思能力為斷。《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但書所列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三種情形，其功能是在被害人不能自為訴訟行為時，開放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代為提起，屬補充規定，而非剝奪已具意思能力之被害人自行提起的資格。\n與之對照者為承受訴訟與擔當自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規定：「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該條處理的是自訴繫屬後的變動，前提是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與本題所問的自訴能力有無並不相同。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改為被害人為七歲以下之幼童，或改問撤回自訴後得否再行告訴。就後者，《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第 4 項規定：「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可見撤回自訴的效果及於其後的告訴與請求，與撤回告訴之效果體例相近。另須注意者，自訴與告訴的能力判準雖同樣不以民法上的行為能力為準，程序負擔卻不同：告訴僅為意思表示，自訴則因涉及訴訟程序之進行，尚須踐行強制律師代理。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301-055",55,"關於在審判交互詰問程序中誘導詰問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301-057",57,"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依照實務見解，下列何種犯罪類型之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301-054",54,"國民法官法關於終局評議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301-058",58,"甲因駕車過失傷害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甲與乙達成和解並認罪，且與檢察官達…",{"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301-053",53,"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301-059",59,"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依照實務見解，下列何種犯罪類型之被害人，可以提起…",75,1789445454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