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5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301-057",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57,"single","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依照實務見解，下列何種犯罪類型之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A":16,"B":17,"C":18,"D":19},"甲於擔任乙刑事案件證人時為虛偽陳述，乙對甲提起偽證罪之自訴","丙對特定宗教人物發表不敬且虛假言論，該宗教團體丁對丙提起誹謗罪之自訴","戊於網路上散布對過世的己公然侮辱與誹謗之言論，己之旁系血親以自己名義對戊提起妨害死者名譽罪之自訴","某法人遭受庚之詐欺行為而直接受害，該法人之代表人辛代該法人以法人的名義對庚提起詐欺罪之自訴","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自訴權人以犯罪之直接被害人為限，及法人得否由代表人以法人名義提起自訴。\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依實務見解，得提起自訴者以因犯罪而直接受害之人為限；法人具有獨立人格，其財產法益因詐欺行為直接受損時，即為直接被害人，得由其代表人代表法人以法人之名義提起自訴，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不得自訴。《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之偽證罪所保護者為國家審判權之正確行使，乙非直接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不得提起自訴。\n(B) 不得自訴。《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之誹謗罪係保護個人名譽，被害人為該特定宗教人物，宗教團體丁並非直接被害人。\n(C) 不得自訴。妨害死者名譽之罪雖依《刑事訴訟法》第 234 條第 4 項許已死者之旁系血親告訴，惟自訴須由直接被害人為之，旁系血親亦不在《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但書所列得代為提起之人之內。\n(D) 得自訴。法人為詐欺行為之直接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本文，得由代表人辛以法人之名義提起自訴。\n【涵攝步驟】依《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本文，要件一為犯罪之被害人，且依實務見解須為直接被害人；要件二為以自己之名義提起。就選項 D，某法人遭庚之詐欺行為而直接受害（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法人自身之財產法益受損，符合直接被害人之要件；代表人辛之地位是代表法人為訴訟行為，名義人仍為法人，故要件二亦具備。其餘三個選項則分別欠缺直接被害性或名義適格。\n【記憶點】自訴要直接被害人自己出面；法人被騙，由代表人用法人的名義告。","自訴權人的界限，是自訴制度最常出現的考點。《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本文以犯罪之被害人為自訴權人，實務見解進一步將其限縮為直接被害人，理由在於自訴會排擠檢察官的訴追權限，若容許間接受害之人提起，將使公訴與自訴的分工失去界限。判斷是否直接被害，應以該罪所保護之法益歸屬於何人為準。\n就本題四種犯罪類型分別觀察。《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所保護者為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個人縱因而受不利益，亦屬間接。《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其保護法益為被指摘者個人之名譽，宗教團體與其信仰對象之名譽並非同一。《中華民國刑法》第 312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該罪之被害人為死者，故立法者於《刑事訴訟法》第 234 條第 4 項另行擴張告訴權人範圍，但那是告訴而非自訴。\n易混淆之處正在於此：告訴權人與自訴權人不是同一個集合。《刑事訴訟法》第 234 條各項就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妨害自由與妨害名譽等罪，分別列舉得為告訴之人；自訴則始終回到直接被害人，僅於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時，例外開放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改為公司負責人以自己名義為公司提起自訴，測驗名義適格。作答時的固定順序是：先確定該罪之保護法益歸屬於何人，再問提起自訴之名義人是否即為該法益之主體，兩個問題都通過，才是適法的自訴。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301-056",56,"甲今年滿 15 歲，某日在放學途中遭同校乙毆打成傷，甲在父親陪同下前往驗傷，並於數日…",{"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301-058",58,"甲因駕車過失傷害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甲與乙達成和解並認罪，且與檢察官達…",{"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301-055",55,"關於在審判交互詰問程序中誘導詰問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301-059",59,"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301-054",54,"國民法官法關於終局評議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301-060",60,"甲於 100 年間經第三審法院判決犯殺人罪，處徒刑 16 年確定，甲始終否認犯行，甲…",[],{"id":46,"number":47,"stem":71},"甲今年滿 15 歲，某日在放學途中遭同校乙毆打成傷，甲在父親陪同下前往驗…",{"id":50,"number":51,"stem":73},"甲因駕車過失傷害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甲與乙達成和解並認罪，…",75,1789445454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