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5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301-059",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59,"single","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為保障被告人權，此項期間不得延長","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時，法官即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法院若未經被告或檢察官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不得逕行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被告縱然犯罪嫌疑重大，但若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檢察官或法官亦不得逕行限制其出境出海","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限制出境、出海之要件、期間與撤銷變更程序。\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93-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依上開但書，縱使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如其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檢察官或法官亦不得逕行限制其出境、出海，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93-3 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但有繼續限制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十日前，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事項，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該期間並非不得延長。\n(B)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93-2 條第 1 項柱句，除犯罪嫌疑重大外，尚須有該項各款所定無一定住居所、有逃亡之虞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情形之一，非僅以所犯之罪之法定刑度為據。\n(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93-5 條第 4 項規定：「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法院並非須待聲請始得為之。\n(D) 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 93-2 條第 1 項柱句之但書，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者，不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n【涵攝步驟】依《刑事訴訟法》第 93-2 條第 1 項，要件一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要件二為具備該項各款情形之一；要件三為有其必要；要件四為不落入該項但書所定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四項要件並列，前三項具備而落入但書者，仍不得逕行限制。\n【記憶點】要件齊備還不夠，最重本刑只到拘役或專科罰金的案件，仍不得逕行限制。","限制出境、出海原以羈押之替代處分性質存在，欠缺明文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已設專節加以規範，其結構可分為要件、程序、期間與救濟四層。要件層即《刑事訴訟法》第 93-2 條第 1 項，採犯罪嫌疑重大加上法定各款情形之雙重門檻，並以但書排除輕微案件，體現比例原則。\n程序層規定於同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刑事訴訟法》第 93-2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其各款包含被告之身分資料、案由及觸犯之法條、限制之理由及期間、執行機關與救濟方法；同條第 3 項本文並定明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該書面至遲應於為限制出境、出海後六個月內通知。\n期間層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93-3 條。偵查中檢察官所為者不得逾八月，有繼續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裁定；同條第 2 項就延長次數與審判中之累計上限分別設有規定，並依所犯之罪之法定刑高低而有不同上限。救濟層則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93-5 條，被告及其辯護人得聲請撤銷或變更，法院並得依職權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93-4 條另就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等情形，定有視為撤銷之效果。\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改問偵查中檢察官逕行限制後未於法定期間內通知之效果，或改問延長次數是否已達上限，作答時宜先分辨題目落在要件、程序、期間或救濟哪一層。就限制之消滅，《刑事訴訟法》第 93-4 條規定：「被告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本條採視為撤銷之立法方式，使被告不必另行聲請即生效力，但書則保留上訴期間內及上訴中之繼續限制可能，這一對本文與但書的關係，也是命題者常設的陷阱。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301-058",58,"甲因駕車過失傷害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甲與乙達成和解並認罪，且與檢察官達…",{"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301-060",60,"甲於 100 年間經第三審法院判決犯殺人罪，處徒刑 16 年確定，甲始終否認犯行，甲…",{"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301-057",57,"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依照實務見解，下列何種犯罪類型之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301-061",61,"關於法律倫理規範之制定與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301-056",56,"甲今年滿 15 歲，某日在放學途中遭同校乙毆打成傷，甲在父親陪同下前往驗傷，並於數日…",{"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301-062",62,"法官獨立屬於法官倫理的重要規範要求。下列那一位法官之行為不違反法官獨立之要求？",[],{"id":45,"number":46,"stem":70},"甲因駕車過失傷害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甲與乙達成和解並認罪，…",{"id":49,"number":50,"stem":72},"甲於 100 年間經第三審法院判決犯殺人罪，處徒刑 16 年確定，甲始終…",75,1789445454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