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6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301-060",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60,"single","甲於 100 年間經第三審法院判決犯殺人罪，處徒刑 16 年確定，甲始終否認犯行，甲於 110 年間因病在監獄中過世，該案目擊證人乙於 111 年間向他人透露殺人者是其已分手之男友丙，且丙先前要求乙作偽證，乙並經法院判處偽證罪確定後，甲之妻丁應以何方式為甲尋求救濟最為適當？",{"A":16,"B":17,"C":18,"D":19},"以丁之名義，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並同時請求調取乙偽證案卷","以丁之名義，向第三審之最高法院聲請再審，並同時請求調取乙偽證案卷","以甲之名義，向第三審之最高法院聲請再審，並同時請求調取乙偽證案卷","以丁之名義，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並同時請求調取乙偽證案卷","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再審之聲請權人、管轄法院與併予聲請調查證據之程序。\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乙之偽證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符合該款。甲已死亡，其妻丁依《刑事訴訟法》第 427 條所定得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人，得以自己之名義聲請；又本件判決係在第三審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 426 條第 3 項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429-3 條第 1 項聲請調查證據，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426 條第 3 項及第 429-3 條第 1 項，丁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並請求調取乙之偽證案卷。\n(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426 條第 3 項就第三審確定之判決，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第 420 條第 1 項第 5 款情形為原因者外，定其管轄為第二審法院。\n(C) 錯誤。甲已死亡，無從以其名義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 427 條應由其配偶等人為之，且管轄法院亦非最高法院。\n(D)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非常上訴之事由為審判違背法令，提起權人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與本題發現證言虛偽之情形不符，丁亦非得提起之人。\n【涵攝步驟】事實一為甲於 100 年間經第三審法院判決犯殺人罪確定，事實二為甲於 110 年間在監獄中過世，事實三為目擊證人乙經法院判處偽證罪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同條第 2 項，原判決所憑證言經確定判決證明為虛偽者，得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 427 條，丁為甲之妻，具聲請權人之適格；依《刑事訴訟法》第 426 條第 3 項，管轄法院為第二審法院。\n【記憶點】證人偽證確定就是再審事由；人死了由配偶出名，判決在三審確定就找二審法院。","再審是對確定判決事實認定錯誤的救濟途徑，與非常上訴針對審判違背法令者分屬兩軌，本題把兩軌並列命題。就再審而言，《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以六款列舉為受判決人利益之再審事由，其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稱之證明，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本題乙之偽證已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正好滿足此一證明方式的要求。\n聲請權人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427 條柱句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同條第 4 款規定：「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條文將受判決人死亡設為前提，並以身分關係列舉聲請權人，故丁應以自己之名義聲請，而非以已死亡之甲為名義人。\n管轄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426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 426 條第 3 項則就第三審確定之判決另設規定，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同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5 款情形為原因者外，由第二審法院管轄；其理由在於再審審查的是事實，而第三審為法律審。至於證據調查，《刑事訴訟法》第 429-3 條第 1 項使聲請人得同時釋明事由聲請調查證據，同條第 2 項並定明法院得依職權調查，是為補強再審聲請人蒐證能力不足而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改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事由，測驗《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3 項所定新事實、新證據之時點範圍，以及同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定綜合判斷後足認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此一要求。至於與再審並列的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兩者的分工可以三句話記住：再審針對事實認定錯誤，非常上訴針對審判違背法令；再審由受判決人一方聲請，非常上訴由檢察總長提起；再審原則上回到事實審法院，非常上訴則由最高法院審理。本題所發現者是證言虛偽此一事實面的瑕疵，自應循再審途徑。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301-059",59,"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301-061",61,"關於法律倫理規範之制定與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301-058",58,"甲因駕車過失傷害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甲與乙達成和解並認罪，且與檢察官達…",{"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301-062",62,"法官獨立屬於法官倫理的重要規範要求。下列那一位法官之行為不違反法官獨立之要求？",{"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301-057",57,"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依照實務見解，下列何種犯罪類型之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301-063",63,"甲為某地方法院法官，甲的配偶乙為律師，二人之女兒丙也考上律師。一日，甲在收受案件時，…",[],{"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54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