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6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301-062",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62,"single","法官獨立屬於法官倫理的重要規範要求。下列那一位法官之行為不違反法官獨立之要求？",{"A":16,"B":17,"C":18,"D":19},"甲法官未依據某最高法院多年前在他案判決中所採取之法律見解，而附理由依學界少數說見解作出判決","乙法官因其他法官私下向其說明某案原告的冤屈，故而判決該案被告敗訴","丙法官認為某族群常有酒駕行為，因而推定屬於該族群之被告有罪","丁法官因擔心受到公眾輿論批評，故判處被告最高刑度之徒刑","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獨立的內涵——不受他人干涉、不受輿論左右、不因偏見而預斷，與依法律自為法律見解之間的界線。\n【正解理由】《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甲法官未沿用最高法院多年前他案所採之法律見解，而是附具理由依學界少數說作成判決，正是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形成心證的表現，並未受任何外來因素干涉，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甲法官附理由採學界少數說，屬《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之審判，不違反法官獨立之要求，是本題所問之選項。\n(B) 乙法官因其他法官私下向其說明原告冤屈而判被告敗訴，其心證來自審判外的私下接觸，違反《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不受任何干涉」之要求。\n(C) 丙法官以被告所屬族群常有酒駕行為為由推定其有罪，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n(D) 丁法官因擔心受公眾輿論批評而判處最高刑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 2 條所定「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n【涵攝步驟】先問心證的來源：(A) 來自法律與學說論理，是審判內的正當來源；(B) 來自其他法官的私下說明；(C) 來自族群印象；(D) 來自輿論壓力。後三者都是審判外因素影響裁判，(A) 則不是。\n【記憶點】法官獨立管的是心證從哪裡來，不是心證跟不跟隨最高法院。","法官獨立在考題裡幾乎都以哪一個因素影響了裁判的形式出現，值得把條文依據與四種常見干擾源對起來記。\n\n一、條文基礎有兩層。《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是法律位階的宣示。倫理規範層面，《法官倫理規範》第 2 條規定：「法官為捍衛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維護法治，保障人權及自由，應本於良心，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這一條把干擾源逐一點名，選項 (D) 的輿論壓力就直接寫在條文末段。\n\n二、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選項 (A) 最容易被誤判為違規，因為考生直覺上會認為下級審不宜違背最高法院見解。但法官獨立的判準是心證的來源是否為審判內的正當理由，而非結論是否與上級審一致；甲法官附具理由並依學說論證，恰好落在《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的範圍內。與此呼應的是，《法官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法律見解本身不是評鑑事由，這一項可與本題一併記。\n\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法官倫理規範》第 15 條就承辦案件的單方溝通設有規定，其第 1 項柱句為「法官就承辦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該條處理的是法官與當事人一方的接觸；本題 (B) 的干擾來自另一位法官，走的是獨立審判而非單方溝通那一條。至於 (C) 的差別待遇，在檢察官端有《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6 條第 2 項的明文，法官端則以《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的公正、客觀、中立涵蓋，兩者體例相似，得並列記憶。\n\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是把干擾源換成院長的職務監督、民意代表的關說、媒體的報導，或改考法官在裁判前對繫屬案件公開發表言論的界線。判斷方法始終相同：先辨識影響裁判的因素是不是審判程序內的正當論據，再回到條文找對應的禁止規定。\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301-061",61,"關於法律倫理規範之制定與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301-063",63,"甲為某地方法院法官，甲的配偶乙為律師，二人之女兒丙也考上律師。一日，甲在收受案件時，…",{"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301-060",60,"甲於 100 年間經第三審法院判決犯殺人罪，處徒刑 16 年確定，甲始終否認犯行，甲…",{"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301-064",64,"甲法官任職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甲之胞妹乙因購屋建材品質問題與建設公司發生糾紛，經建設…",{"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301-059",59,"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301-065",65,"律師受任案件由其大學同窗法官負責審理。開庭期間，律師邀請法官至招待所參與高爾夫球敘與…",[],{"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為某地方法院法官，甲的配偶乙為律師，二人之女兒丙也考上律師。一日，甲在…",75,1789445454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