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6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301-064",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64,"single","甲法官任職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甲之胞妹乙因購屋建材品質問題與建設公司發生糾紛，經建設公司對乙向臺南地方法院提起給付價金之民事訴訟。乙委任甲於該民事訴訟無償代理出庭應訴，甲之行為是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A":16,"B":17,"C":18,"D":19},"違反，因為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違反，因為甲為刑事庭法官，專長為刑事訴訟，不得代理民事案件","不違反，因為甲為刑事庭法官，代理民事事件並無利益衝突","不違反，因為並非同一地域管轄，且甲係基於親情牽掛，無償代理","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執行律師職務之禁止，以及該禁止規定但書所容許的範圍。\n【正解理由】《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甲受胞妹乙委任於民事訴訟中代理出庭應訴，係為他人處理訴訟事務並在法庭上為訴訟行為，屬執行律師職務；該項但書所容許者為無償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代理出庭應訴不在但書所列之內，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甲代理胞妹出庭應訴該當《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之情形，且不在同項但書所列範圍內，是本題正確之敘述。\n(B)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者為「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該項並未以法官所屬審判庭別或專長作為區別，本選項雖結論為違反，但所持理由與該項規定不符。\n(C)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有無利益衝突不是該但書所設之條件。\n(D)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法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可見但書所及者為法律諮詢與草擬文書；管轄法院不同與無償代理，並未使代理出庭應訴進入但書範圍。\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人為法官：甲任職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要件二，行為屬執行律師職務：受委任代理民事訴訟出庭應訴。要件三，檢驗但書：乙為胞妹雖屬親屬，但甲所為非法律諮詢亦非草擬法律文書。\n【記憶點】法官為親屬能做的是無償諮詢與寫書狀，一旦站上法庭代理，就是執行律師職務。","本題只考一條，但那一條是典型的原則加但書結構，值得把兩層逐字讀完再作答。\n\n一、原則層。《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這裡有兩個不同強度的用語：對執行律師職務用的是不得，對擔任輔佐人用的是避免。前者是禁止，後者是要求法官盡量不為，兩者不宜混寫成同一種效果。\n\n二、但書層。《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該但書設了三個累積要件：須無償、對象須為家庭成員或親屬、行為態樣須為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本題甲雖然滿足前兩個要件，卻在第三個要件上出局，因為代理出庭應訴既非諮詢亦非草擬文書。這正是命題者設下的陷阱：選項 (D) 把無償與親情這兩個要件寫得很醒目，誘導考生略過行為態樣那一個要件。\n\n三、但書的後續義務。《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法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這一項反過來證明但書的定位：它容許的只是一次性的協助，且對家庭成員以外的親屬還要提醒另尋正式專業服務。\n\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檢察官端有體例相似的規定，《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1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但因公務需要、或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兩條並列可見，檢察官端在本文多列了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與其他訴訟關係人，但書則多了因公務需要一種情形。此外，兼職禁止另有《法官法》第 16 條，該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其第 5 款為「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屬法律位階的兼職限制，與倫理規範層次的執行律師職務禁止並行。\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受委任人換成表兄弟等較遠親屬、把無償改成收費、把出庭改成僅代寫民事起訴狀。三個變形分別落在但書的三個要件上，只要逐一檢驗，答案不會走偏。\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301-063",63,"甲為某地方法院法官，甲的配偶乙為律師，二人之女兒丙也考上律師。一日，甲在收受案件時，…",{"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301-065",65,"律師受任案件由其大學同窗法官負責審理。開庭期間，律師邀請法官至招待所參與高爾夫球敘與…",{"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301-062",62,"法官獨立屬於法官倫理的重要規範要求。下列那一位法官之行為不違反法官獨立之要求？",{"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301-066",66,"檢察官甲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301-061",61,"關於法律倫理規範之制定與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301-067",67,"檢察官之職務外行為，下列何者不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id":45,"number":46,"stem":70},"甲為某地方法院法官，甲的配偶乙為律師，二人之女兒丙也考上律師。一日，甲在…",{"id":49,"number":50,"stem":72},"律師受任案件由其大學同窗法官負責審理。開庭期間，律師邀請法官至招待所參與…",75,178944545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