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6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301-066",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66,"single","檢察官甲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A":16,"B":17,"C":18,"D":19},"甲之妹妹需資金開美髮店，甲以出資當合夥人方式協助，約定年終如有獲利即分紅回饋","甲之父母經營餐廳，甲下班後即到餐廳幫忙收錢處理帳務","甲閒暇在臉書撰寫烹飪食譜，定期集結成書，廣告宣傳檢察官斜槓烹飪作家，販售營利","甲於臉書發表某本市面之暢銷書，其可利用其職務管道取得 6 折優惠，揪眾團購","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檢察官經營商業或營利事業之禁止，以及利用職務或名銜謀取利益之禁止。\n【正解理由】《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甲下班後到父母經營之餐廳幫忙收錢處理帳務，是對家人營業的勞務協助，並未以自己為經營主體從事商業或營利事業；《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與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財務往來或商業交易。」甲之父母亦非其執行職務所接觸之人，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甲以出資當合夥人之方式協助其妹開店並約定年終分紅回饋，係以出資參與營利事業，該當《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之情形。\n(B) 甲在父母餐廳幫忙收錢處理帳務，未落入《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或同條第 2 項所定之情形，是本題所問不違反檢察官倫理之行為。\n(C) 甲定期集結食譜成書並販售營利，該當《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之營利事業經營；其以檢察官斜槓烹飪作家為廣告訴求，並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所定不得利用職務或名銜謀取不當利益之規定。\n(D) 甲以可利用職務管道取得六折優惠為由揪眾團購，正是《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所定「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之情形。\n【涵攝步驟】先問經營主體：(A) 甲是合夥人、(C) 甲是出版販售者，兩者都是甲自己在經營；(B) 經營者是甲之父母，甲提供的是勞務協助。再問有無動用職務或名銜：(C)(D) 都以檢察官身分作為換取利益的憑藉。四者之中，(B) 兩者都不是。\n【記憶點】幫家人顧店不是經營，自己出資分紅、掛名販售才是；搬出檢察官三個字換好處，另一條就開火。","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踩在檢察官職務外行為的兩條禁止規定上，宜先把兩條的規範對象分清楚。\n\n一、經營商業之禁止。《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要件在於檢察官本人是否為經營主體。出資成為合夥人並約定分紅，是以資本參與並分享營業損益，選項 (A) 因此該當；把個人著作集結出版、廣告宣傳並持續販售營利，則是以自己為營業主體，選項 (C) 亦該當。相對地，選項 (B) 的經營主體是甲之父母，甲提供的是下班後的勞務，並非自任商業之經營者。\n\n二、財務往來之禁止。《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與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財務往來或商業交易。」這一項的關鍵在相對人的身分，須為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本題四個選項均未指出相對人是甲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所以真正發生作用的是第 1 項而非第 2 項。命題者把兩項並列在同一條，正是要考生分辨判準是經營主體還是相對人身分。\n\n三、職務名銜之禁止。《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規定：「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選項 (C) 以檢察官斜槓烹飪作家作為銷售訴求，選項 (D) 以職務管道取得折扣再揪眾團購，都是把職務或名銜轉換成財物或利益的手段。法官端有體例相同的規定，《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規定：「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兩條可並列記憶。\n\n四、法律位階的兼職限制。《法官法》第 16 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其第 5 款為「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而《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就準用範圍明定包括「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故該條所定兼任限制於檢察官亦有其適用，與倫理規範層次的禁止規定並行。\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幫忙改成掛名為股東、把出資改成單純借款、把出書改成不具名投稿。判斷順序不變：先問經營主體，再問相對人身分，最後問有無動用職務或名銜。\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301-065",65,"律師受任案件由其大學同窗法官負責審理。開庭期間，律師邀請法官至招待所參與高爾夫球敘與…",{"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301-067",67,"檢察官之職務外行為，下列何者不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301-064",64,"甲法官任職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甲之胞妹乙因購屋建材品質問題與建設公司發生糾紛，經建設…",{"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301-068",68,"關於律師辦理家事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符合律師倫理要求？",{"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301-063",63,"甲為某地方法院法官，甲的配偶乙為律師，二人之女兒丙也考上律師。一日，甲在收受案件時，…",{"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301-069",69,"關於律師與事件相對人，下列敘述何者符合律師倫理？",[],{"id":45,"number":46,"stem":70},"律師受任案件由其大學同窗法官負責審理。開庭期間，律師邀請法官至招待所參與…",{"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5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