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6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301-067",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67,"single","檢察官之職務外行為，下列何者不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A":16,"B":17,"C":18,"D":19},"檢察官甲應其父親之要求，在其父親所經營之公司未出示檢察官名銜，掛名登記擔任該公司法律顧問，但不過問也不參與其父親經營公司之業務","檢察官乙在證券商開立證券帳戶，以其薪資所得，投資購買與其職務無關之上市公司股票，長期持有","檢察官丙於下班後，前往其擔任律師之配偶 X 的事務所附近，接律師 X 下班，一同返回丙居住之檢察官職務宿舍住宿","檢察官丁與其一同學習舞蹈之好友 Y，搭檔報名參加電視台所舉辦之國際標準舞比賽得到冠軍，得到獎盃 1 座","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檢察官職務外行為的界線——兼職與執行律師職務之禁止，與理財、家庭生活、休閒之別。\n【正解理由】《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1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但因公務需要、或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甲掛名為父親公司之法律顧問，相對人為公司而非家庭成員或親屬，不在該項但書之列。兼職限制另見《法官法》第 16 條柱句：「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法官法》第 16 條第 5 款規定：「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就準用於檢察官之範圍，逐字寫為「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 3 款不在其內。掛名不參與業務是否該當上開禁止，屬實務見解，本題以此為分辨點，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甲掛名為父親公司之法律顧問，該當上開執行律師職務與兼職之禁止，是本題所問不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者。\n(B)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乙以薪資購買與職務無關之股票長期持有，屬個人理財。\n(C)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丙接配偶下班返回住處，屬家庭生活，非該項所指之社交活動。\n(D) 丁參加舞蹈比賽獲獎盃，屬職務外休閒，非《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1 項所定之社交活動。\n【涵攝步驟】先問有無職務性質：(A) 以法律專業掛名於營利公司，(B)(C)(D) 是理財、家庭生活與休閒。再問但書可否援用：相對人為公司，不在但書之列。\n【記憶點】掛名也是兼職；股票、接家人下班、跳舞比賽則容許。","本題四個選項刻意都寫成看起來很無害的職務外行為，分辨點在於行為有沒有把檢察官的專業身分帶進營利組織。\n\n一、執行律師職務之禁止。《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1 條第 1 項的本文所定為「檢察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1 條第 1 項但書則為「但因公務需要、或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但書設了三種容許情形，其中兩種以家庭成員或親屬為相對人，且行為態樣為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本題甲的職銜掛在公司名下，相對人是法人而非父親本人，職務內容也不是一次性的諮詢或文書，因此無法援用但書。\n\n二、兼職禁止的法律位階依據。《法官法》第 16 條的柱句與第 5 款構成一個概括條款，把與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納入禁止之列；《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就準用於檢察官之範圍，逐字寫為「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 5 款在其內，第 3 款則不在其內。與此配套的是《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4 款所定「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列為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在檢察官端則對應《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第 4 款。\n\n三、本題的分辨點在實務見解。條文所寫的是不得執行律師職務與不得兼任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至於僅掛名登記而不過問亦不參與業務是否已經構成兼任，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須依檢察官兼職禁止的實務運作判斷；本題的官方答案採取掛名即屬兼任的立場。這一點是本題的難處，也是與其餘三個選項的真正差別所在。\n\n四、其餘三個選項的定位。乙的股票投資之所以不違規，是因為《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所禁止者為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單純長期持有與職務無關之上市公司股票並非自任經營。丙與丁的行為則要放到《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1 項去看，該項所避免者為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接配偶下班與參加舞蹈比賽，均與司法尊嚴無涉。另可對照《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但正常公務禮儀不在此限。」丁所得之獎盃來自比賽名次，並非職務上利害關係人之餽贈。\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掛名法律顧問改成受領顧問費、改成掛名擔任公司董事、或改成為父親的公司草擬一份契約。前二者更明確落入兼職禁止，後者則要回到但書的相對人與行為態樣兩個要件逐一檢驗。\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301-066",66,"檢察官甲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301-068",68,"關於律師辦理家事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符合律師倫理要求？",{"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301-065",65,"律師受任案件由其大學同窗法官負責審理。開庭期間，律師邀請法官至招待所參與高爾夫球敘與…",{"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301-069",69,"關於律師與事件相對人，下列敘述何者符合律師倫理？",{"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301-064",64,"甲法官任職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甲之胞妹乙因購屋建材品質問題與建設公司發生糾紛，經建設…",{"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301-070",70,"甲律師承辦一件債務糾紛，開庭後對造當事人情緒激動地打電話到甲律師事務所，要求和甲碰面…",[],{"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