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6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301-069",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69,"single","關於律師與事件相對人，下列敘述何者符合律師倫理？",{"A":16,"B":17,"C":18,"D":19},"律師知悉相對人已委任律師者，原則上不可未經該受任律師之同意而直接與相對人討論案情","律師接到相對人之邀約，希望就受任事件商談，律師為爭取委任人之最大利益，私下與相對人商談","律師在餐廳用餐，發現餐廳老闆是委任人的相對人，律師接受老闆免費招待","律師就受任事件，本應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在法庭上詆譭相對人是有必要的","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對於事件相對人的三項界線——不得逕與相對人洽議、不得收受相對人餽贈、不得詆譭相對人。\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45 條規定：「律師於處理受任事件時，知悉相對人或關係人已委任律師者，不應未經該受任律師之同意而直接與該他人討論案情。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法官或檢察官之指示者，不在此限。」該條以相對人已委任律師為前提，原則上須經該受任律師同意始得直接討論案情，並設有法律另有規定或經法官、檢察官指示的除外情形，(A) 的敘述與此相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本選項所述，正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45 條所定之內容，是本題所問符合律師倫理之敘述。\n(B) 《律師倫理規範》第 44 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於未獲委任人之授權或同意前，不得無故逕與相對人洽議，亦不得收受相對人之報酬或餽贈。」邀約由相對人提出，並不使律師取得委任人之授權或同意，私下商談仍與該條不符。\n(C) 律師接受身為相對人之餐廳老闆免費招待，該當《律師倫理規範》第 44 條所定收受相對人餽贈之情形。\n(D) 《律師倫理規範》第 43 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時不得故為詆譭、中傷或其他有損相對人之不當行為。」在法庭上詆譭相對人並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之正當方法，本選項敘述與該條不符。\n【涵攝步驟】先看《律師倫理規範》第 44 條：與相對人洽議或收受其報酬、餽贈前，有無委任人之授權或同意。再看相對人是否已委任律師：已委任者，另須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45 條取得該受任律師同意，始得直接與其討論案情。再看行為態樣：討論案情、收受餽贈、法庭上的言詞，分別對應三條不同的規定。\n【記憶點】先問自己的當事人；對造已有律師的，還要再問對造的律師；餽贈不收、口德要守。","本題把律師與相對人之間的三條規定放在同一題內，宜依接觸、財物、言詞三個面向整理。\n\n一、接觸面向有兩條，前提不同。《律師倫理規範》第 44 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於未獲委任人之授權或同意前，不得無故逕與相對人洽議，亦不得收受相對人之報酬或餽贈。」這一條保護的是自己的委任人，門檻是委任人的授權或同意。《律師倫理規範》第 45 條規定：「律師於處理受任事件時，知悉相對人或關係人已委任律師者，不應未經該受任律師之同意而直接與該他人討論案情。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法官或檢察官之指示者，不在此限。」這一條保護的是相對人的辯護或代理關係，門檻是對方受任律師的同意，並附有兩種除外情形。兩條的保護對象與同意主體都不相同，是本題最常被混用的地方。\n\n二、財物面向。《律師倫理規範》第 44 條把不得收受相對人之報酬或餽贈與逕行洽議並列在同一句，選項 (C) 的免費招待正落在此。與此體例相近的還有《律師倫理規範》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用行使留置權，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處理的則是案件標的本身的利益，該項但書並就留置權與後酬設有除外。\n\n三、言詞面向。《律師倫理規範》第 43 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時不得故為詆譭、中傷或其他有損相對人之不當行為。」條文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與不得詆譭相對人寫在同一句，等於直接否定選項 (D) 所稱詆譭有其必要的說法。同族的還有《律師倫理規範》第 47 條規定：「律師不應詆譭、中傷其他律師，亦不得教唆當事人為之。」《律師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1 項所定為「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對於司法人員貪污有據者，應予舉發。」三條的對象分別是相對人、其他律師與司法人員。\n\n四、要件拆解與陷阱。《律師倫理規範》第 45 條的用語是不應未經該受任律師之同意而直接與該他人討論案情，所以判斷順序是：先確認相對人已委任律師，再確認接觸的內容是否為案情，最後確認有無取得該受任律師同意或有無但書情形。選項 (B) 的陷阱在於把由誰主動提議當成正當化事由，但兩條規定所要求的都是取得特定人的同意，與提議者是誰無關。\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相對人改成證人、把討論案情改成僅安排開庭時間、或把免費招待改成相對人致贈的伴手禮。第一種變形要走到訪談證人的規定，後兩種則回到《律師倫理規範》第 44 條與第 45 條逐一檢驗要件。\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301-068",68,"關於律師辦理家事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符合律師倫理要求？",{"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301-070",70,"甲律師承辦一件債務糾紛，開庭後對造當事人情緒激動地打電話到甲律師事務所，要求和甲碰面…",{"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301-067",67,"檢察官之職務外行為，下列何者不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301-071",71,"甲律師與某公司簽有法律顧問契約，約定在契約期間，該公司如遭遇法律糾紛，甲應該協助該公…",{"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301-066",66,"檢察官甲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301-072",72,"A 被 B 毆打成傷，A 委任甲律師表示欲向 B 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甲知悉 …",[],{"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律師承辦一件債務糾紛，開庭後對造當事人情緒激動地打電話到甲律師事務所，…",75,178944545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