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7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301-070",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70,"single","甲律師承辦一件債務糾紛，開庭後對造當事人情緒激動地打電話到甲律師事務所，要求和甲碰面，當面解釋案情。甲為了安撫對方情緒，且為了瞭解案情真象，在未告知己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就和對方當事人碰面會談。關於甲之所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除非得到己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甲不得擅自與對方當事人商談，甲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因為是對方主動要求商談而不是甲主動，所以甲可以和對方直接對談，不一定要告知己方當事人","甲是為了安撫情緒才不得已而約商談時間，動機純正，並無不妥","甲如果可以藉由商談得到有利資料，則對己方有利，所以所為應無不當","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未經己方當事人授權或同意，即與對造當事人直接會談，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44 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於未獲委任人之授權或同意前，不得無故逕與相對人洽議，亦不得收受相對人之報酬或餽贈。」甲承辦債務糾紛，在未告知己方當事人的情況下與對造當事人碰面會談，未取得委任人之授權或同意，該當該條所定情形，(A) 的敘述與此相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除非得到己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甲不得擅自與對方當事人商談，正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44 條所定之要求，甲已違反該條，是本題所問正確之敘述。\n(B) 《律師倫理規範》第 44 條所要求者為事前取得委任人之授權或同意，由對造主動提出邀約，並不使甲取得該項授權或同意，本選項敘述不正確。\n(C) 甲以安撫對方情緒為由與對造會談，動機並非《律師倫理規範》第 44 條所設之解免事由，本選項敘述不正確。\n(D) 縱使會談可能取得有利資料，仍不能取代《律師倫理規範》第 44 條所要求之委任人授權或同意；且《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適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與對造會談屬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甲未告知己方當事人，本選項敘述不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存在受任事件：甲承辦債務糾紛。要件二，接觸對象為相對人：對造當事人。要件三，事前有無委任人之授權或同意：甲未告知己方當事人，自無授權或同意可言。三個要件檢驗完畢，禁止規定適用。\n【記憶點】要不要跟對造談，決定權在自己的當事人手上，不在對造，也不在動機好不好。","本題與律師對相對人的接觸禁令有關，考的是同意由誰給這個判準。\n\n一、規範的核心。《律師倫理規範》第 44 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於未獲委任人之授權或同意前，不得無故逕與相對人洽議，亦不得收受相對人之報酬或餽贈。」該條把兩件事寫在同一句：不得無故逕與相對人洽議，以及不得收受相對人之報酬或餽贈。兩者共同的解免要件為委任人事前之授權或同意。本題甲不僅事前未取得同意，甚至根本未告知，因此無從主張已獲授權。\n\n二、與相鄰條文的分工。《律師倫理規範》第 45 條規定：「律師於處理受任事件時，知悉相對人或關係人已委任律師者，不應未經該受任律師之同意而直接與該他人討論案情。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法官或檢察官之指示者，不在此限。」該條的同意主體是相對人的受任律師，前提是相對人已委任律師。本題題幹並未寫明對造有無委任律師，因此決定性的規定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44 條而非同規範第 45 條。兩條並列可看出律師與相對人接觸時要問兩個人：自己的當事人與對方的律師。\n\n三、告知義務這一層。《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把不得無故延宕與應適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並列，屬於律師對委任人的忠實與告知義務。本題甲在未告知的情況下與對造會談，除了《律師倫理規範》第 44 條的授權問題，同時觸及這一項的告知義務。同族的還有《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所定坦誠告知法律意見之義務，三條合起來構成律師對委任人的資訊義務體系。\n\n四、要件拆解與陷阱。選項 (B)(C)(D) 分別以對方主動、動機純正、結果有利三種理由試圖正當化甲的行為。這三種理由的共同問題是把判準從程序移到動機或結果，而條文所設的是程序要件：事前取得委任人之授權或同意。《律師倫理規範》第 44 條的用語是不得無故逕與相對人洽議，其中無故二字指的是欠缺正當事由，而正當事由的認定仍以委任人的授權或同意為核心，不能由律師自行以動機補足。\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對造改成已委任律師者、把會談改成僅回覆電話確認開庭時間、或把甲改成事後才向當事人報告。第一種要改用《律師倫理規範》第 45 條檢驗，第二種要檢驗接觸內容是否涉及案情，第三種則要回到授權須事前取得這一點。另外，和解的促成本身並非被禁止的行為，《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如發現和解、息訟或認罪，符合當事人之利益及法律正義時，宜協力促成之，但仍以當事人之決定為準。」該條末句同樣把決定權留給當事人。\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301-069",69,"關於律師與事件相對人，下列敘述何者符合律師倫理？",{"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301-071",71,"甲律師與某公司簽有法律顧問契約，約定在契約期間，該公司如遭遇法律糾紛，甲應該協助該公…",{"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301-068",68,"關於律師辦理家事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符合律師倫理要求？",{"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301-072",72,"A 被 B 毆打成傷，A 委任甲律師表示欲向 B 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甲知悉 …",{"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301-067",67,"檢察官之職務外行為，下列何者不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5-s0301-073",73,"法官甲經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下列關於職務法庭…",[],{"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律師與某公司簽有法律顧問契約，約定在契約期間，該公司如遭遇法律糾紛，甲…",75,1789445454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