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7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6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5-s0301-072",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72,"single","A 被 B 毆打成傷，A 委任甲律師表示欲向 B 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甲知悉 A 與 B 私下在談和解，雖消滅時效期限將屆，逕自決定暫不提起訴訟，直至談判破裂始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卻已罹於時效，因 B 抗辯而遭駁回。關於甲之執行業務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應於時效消滅前相當期間告知 A 有時效問題及其法律效果，俾 A 決定何時起訴","甲因執行職務有懈怠或疏忽，應對 A 負損害賠償之責","如甲自願賠償 A 之損害，就沒有違反律師倫理","A 得向甲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訴甲之行為違反律師倫理","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致當事人罹於時效時的告知義務、民事賠償責任與懲戒責任三者的關係。\n【正解理由】《律師法》第 33 條規定：「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其委任人或當事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這是民事上的賠償責任。懲戒責任則另有規定，《律師法》第 73 條規定：「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其第 3 款為「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或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該款未把事後自願賠償列為排除事由，(C) 稱自願賠償即沒有違反律師倫理，與該款不符，本題問錯誤者，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律師對受任事件應適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消滅時效即將屆至為重要情事，甲應於相當期間前告知 A，本選項敘述正確。\n(B) 甲逕自決定暫不起訴，致 A 之請求罹於時效而遭駁回，依《律師法》第 33 條應對 A 負賠償之責，本選項敘述正確。\n(C) 依《律師法》第 73 條第 3 款，應付懲戒之事由為違背律師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自願賠償並非該款所列之要件，本選項把民事賠償當成倫理責任的解免事由，是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n(D) 依《律師法》第 75 條第 1 項，律師涉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案件由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審議，請求處置人並得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覆，A 得向甲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訴其行為，本選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有無違反處理義務：知悉時效將屆而未告知並逕自不起訴。要件二，是否致當事人受損害：訴訟因時效抗辯而遭駁回。要件三，賠償與懲戒是否互為替代：兩者各有其規定，賠償不在懲戒事由的排除之列。\n【記憶點】賠了錢是民事責任，倫理責任照樣走公會與懲戒那條路，兩者不能抵銷。","本題的四個選項橫跨三種責任，宜把民事、倫理與程序三層分開來讀。\n\n一、處理義務與告知義務。《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第 2 項則把不得無故延宕與應適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並列。本題甲知悉消滅時效期限將屆，卻未把這件事告知 A，也未讓 A 有機會決定何時起訴，正落在第 2 項的告知義務上。與此相關的還有《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委任人為不正確之期待或判斷。」以及《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如發現和解、息訟或認罪，符合當事人之利益及法律正義時，宜協力促成之，但仍以當事人之決定為準。」該條末句同樣把決定權留給當事人，甲逕自決定暫不起訴，與此並不相符。\n\n二、民事賠償責任。《律師法》第 33 條的要件有三：律師有懈怠或疏忽、委任人或當事人受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效果是應負賠償之責。這是民事上的責任，權利人是委任人。\n\n三、懲戒責任。《律師法》第 73 條的柱句所定為應付懲戒，其第 1 款列舉違反律師法特定條文之情形，第 2 款為「二、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第 3 款則涵蓋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之情形。移付懲戒的機關與團體另有規定，《律師法》第 76 條第 1 項柱句為「律師應付懲戒或有第七條所定情形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下列機關、團體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其第 2 款為「二、地方律師公會就所屬會員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為之。」\n\n四、申訴與申覆的程序。《律師法》第 75 條第 1 項所設計的流程是：先由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審議，若為移付懲戒以外之處置或不予處置，受處置之律師或請求處置人得於二十日內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覆。這一項同時說明了選項 (D) 為何正確：當事人本得向地方律師公會請求處置。倫理規範端另有《律師倫理規範》第 48 條規定：「律師知悉其他律師有違反本規範之具體事證，除負有保密義務者外，宜報告該律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對象則是同業。\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時效問題改成上訴期間，或把逕自決定改成當事人明示同意暫不起訴。後者會讓懈怠或疏忽這個要件不成立，答案隨之翻轉。\n\n《律師法》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之修正條文，其中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尚未生效，本題所引各條係以考試當日施行之條文為準。\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5-s0301-071",71,"甲律師與某公司簽有法律顧問契約，約定在契約期間，該公司如遭遇法律糾紛，甲應該協助該公…",{"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5-s0301-073",73,"法官甲經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下列關於職務法庭…",{"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5-s0301-070",70,"甲律師承辦一件債務糾紛，開庭後對造當事人情緒激動地打電話到甲律師事務所，要求和甲碰面…",{"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5-s0301-074",74,"甲檢察官之配偶乙在某政黨地方黨部工作，乙獲該政黨提名為某市市議員候選人。下列敘述何者…",{"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5-s0301-069",69,"關於律師與事件相對人，下列敘述何者符合律師倫理？",{"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5-s0301-075",75,"律師之間發生糾紛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律師與某公司簽有法律顧問契約，約定在契約期間，該公司如遭遇法律糾紛，甲…",{"id":50,"number":51,"stem":73},"法官甲經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下列…",1789445454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