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5-s0301-07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58},{"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5-s0301-073",115,"115110","20260801","s0301","criminal",null,73,"single","法官甲經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下列關於職務法庭成員組成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本件涉及法官懲戒事項，合議庭組成為 5 人","由懲戒法院法官 1 人、其他法官 2 人組成，得以最資深參審員為審判長","職務法庭陪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任命，且得連任","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不得由各法院院長任之","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職務法庭第一審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的合議庭組成，以及陪席法官的產生方式與資格限制。\n【正解理由】《法官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依該項，審判長須為懲戒法院法官一人，另有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再增加參審員二人。(B) 稱得以最資深參審員為審判長，與該項所定審判長之資格不符，本題問錯誤者，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法官法》第 48 條第 1 項，審判長一人加陪席法官二人，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再增加參審員二人，合議庭成員共五人，本選項敘述正確。\n(B) 依《法官法》第 48 條第 1 項，審判長為懲戒法院法官一人，本選項把審判長寫成得以最資深參審員擔任，與該項不符，是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n(C) 《法官法》第 48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陪席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三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陪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任命且得連任，本選項敘述正確。\n(D) 《法官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本選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案件類型為法官懲戒案件，適用《法官法》第 48 條第 1 項但書，須增加參審員二人。要件二，成員人數：一名審判長加二名陪席法官加二名參審員，共五人。要件三，審判長資格：懲戒法院法官，不及於參審員。\n【記憶點】職務法庭第一審審法官懲戒案件是三法官加二參審員，審判長固定是懲戒法院法官。","職務法庭的組織條文是法官法裡最容易被記混的一段，宜把第一審與第二審、法官與參審員分開整理。\n\n一、第一審的組成。《法官法》第 48 條第 1 項的本文是三人合議，審判長為懲戒法院法官一人，陪席法官為法官二人；但書則就法官懲戒案件增加參審員二人。《法官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合議庭之法官應至少一人與當事人法官為同審判系統；於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時，陪席法官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充之。」這一項處理的是審判系統的搭配與大法官懲戒案件的特別組成。\n\n二、第二審的組成。《法官法》第 48-2 條第 1 項規定：「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第二審是五人合議，審判長為懲戒法院院長，且不設參審員。與第一審對照可見：第一審的審判長是懲戒法院法官，第二審的審判長是懲戒法院院長，這是命題者最常對調的地方。\n\n三、陪席法官與參審員的產生方式。《法官法》第 48 條第 3 項就陪席法官定有資歷、遴定人數、任命者、任期與連任；《法官法》第 48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不得連任。」兩者的差別在於陪席法官得連任、參審員不得連任。《法官法》第 48 條第 6 項另定不得擔任參審員之情形，其第 1 款為「一、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法官法》第 48 條第 6 項第 2 款為「二、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同法第 48 條第 6 項第 3 款為「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n\n四、參審員的地位。《法官法》第 48-1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職權與法官同，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參審員的職權與法官相同，但條文並未因此把審判長的資格開放給參審員，選項 (B) 的陷阱正在於用職權相同推導出得任審判長。\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陪席法官的資歷改成八年、把參審員改成得連任、把院長排除規定改成僅限所屬法院院長，或改考職務法庭成員的兼任義務與遞補，後者見《法官法》第 48-3 條。\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5-s0301-072",72,"A 被 B 毆打成傷，A 委任甲律師表示欲向 B 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甲知悉 …",{"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5-s0301-074",74,"甲檢察官之配偶乙在某政黨地方黨部工作，乙獲該政黨提名為某市市議員候選人。下列敘述何者…",{"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5-s0301-071",71,"甲律師與某公司簽有法律顧問契約，約定在契約期間，該公司如遭遇法律糾紛，甲應該協助該公…",{"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5-s0301-075",75,"律師之間發生糾紛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5-s0301-070",70,"甲律師承辦一件債務糾紛，開庭後對造當事人情緒激動地打電話到甲律師事務所，要求和甲碰面…",{"id":65,"number":24,"year":6,"stem":66},"law-115-s0301-001","下列何種我國國民之行為，不適用我國刑法？",[],{"id":45,"number":46,"stem":69},"A 被 B 毆打成傷，A 委任甲律師表示欲向 B 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id":49,"number":50,"stem":71},"甲檢察官之配偶乙在某政黨地方黨部工作，乙獲該政黨提名為某市市議員候選人。…",1789445454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