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藥事法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當然有違憲法保障財產權意旨
  2. B藥物廣告屬言論自由,與財產權無涉
  3. C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廠商登載或宣播化粧品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有違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4. D化粧品廣告屬財產權保障之範疇,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正解 C —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廠商登載或宣播化粧品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有違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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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藥物廣告與化粧品廣告的事前審查制度,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分別受到什麼樣的憲法評價。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414號與第744號解釋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前者處理藥事法所定藥物廣告應先經核准之規定,大法官肯認藥物廣告屬於商業言論,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惟因藥物廣告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就其事前審查採較寬鬆之審查而認定合憲。後者處理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所定化粧品廣告應先經核准之規定,大法官認為該規定係對言論自由所為之事前審查,原則上應推定違憲,該規定未針對可能造成的危害設定明確要件,亦未證立其必要性,因而宣告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本題四個選項要求辨別的正是這兩號解釋的不同結論。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藥物廣告事前核准之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認定合憲,並非當然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本項以當然二字作絕對敘述,本項錯誤。

  2. (B)

    藥物廣告以推銷商品為目的,除屬商業言論外,亦與廠商之財產利益相關,本項稱其與財產權無涉,本項錯誤。

  3. (C)

    化粧品廣告之事前核准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本項正確。

  4. (D)

    化粧品廣告同屬商業言論,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本項稱其不受言論自由保障,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先定性:廣告是否屬於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兩號解釋都給予肯定;
  2. 再定強度:藥物廣告因涉及國民健康而採較寬鬆審查,化粧品廣告則因事前審查制度本身而受較嚴格檢驗;
  3. 最後定結論,兩者的合憲性評價因而分歧。

記憶點

藥物廣告的事前核准撐得住,化粧品廣告的事前核准撐不住,兩者都先被承認是言論。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兩號司法院解釋對事前審查所採取的審查密度,下文只呈現這兩號解釋的論證差異。

二、要件拆解。事前審查的違憲審查通常分成三個層次:其一,被限制的活動是否落入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其二,該限制是否屬於對言論的事前審查;其三,若屬事前審查,國家能否舉出足夠強度的正當理由並證明手段的必要性。第一層在兩號解釋都獲得肯定,商業言論同受保障;差別出現在第三層,藥物廣告因與國民健康、生命身體安全的關聯性強,被認為足以支撐事前核准;化粧品廣告則因欠缺同等強度的危害風險,事前核准的必要性未獲證立。

三、易混淆概念的對照。財產權與言論自由在廣告案件中常同時出現:廣告是廠商營業活動的一環,涉及財產與營業自由;廣告同時也是傳遞商品資訊的表意行為,涉及言論自由。兩者並列而不互斥,本題的選項刻意以與財產權無涉、不受言論自由保障這類排他敘述設陷阱。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拿事前審查與事後處罰對比,問哪一種對言論自由的限制較為嚴重;也常拿商業言論與政治言論對比,問審查密度應如何調整;還會把兩號解釋的年份與結論拆開重組。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結論建立在大法官對事前審查制度所採取的審查密度上,這不是條文字面可以推得出來的,此一分辨點的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414號與第744號解釋的意旨。

六、答題方法與時序。兩號解釋相距二十餘年,前者作成於商業言論保障剛被承認的階段,後者則是在事前審查原則上推定違憲這個框架成熟之後作成。命題者把兩者並列,考的是能不能記住結論的方向而不是年份。實際作答時,可以先把選項中出現的當然、無涉、不受保障這一類絕對用語挑出來檢查:大法官在商業言論的案件中,向來先肯認其屬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再談限制能否成立,因而把保障範圍整個排除掉的選項通常可以先行剔除。剩下的兩項再依危害風險的強弱分辨結論方向。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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