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勞工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勞工保險之效力及保險事故之種類,均攸關勞工權益,屬於國會保留事項
- B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應受憲法保障
- C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屬於私法上債權,亦受憲法財產權所保障
- D國家基於憲法基本國策之規定,得以立法方式介入勞資關係
正解 A — 勞工保險之效力及保險事故之種類,均攸關勞工權益,屬於國會保留事項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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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勞工保險與勞工退休金所涉及的憲法保障,以及勞工保險相關事項是否屬於不得授權的國會保留。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所生的公法上請求權,以及勞工依法請領退休金的權利,都落在財產權的保障範圍內。至於勞工保險的效力與保險事故種類,司法院釋字第568號解釋認為,這些事項固然事關勞工權益,除應以法律明定外,仍得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並非不得授權的國會保留事項。本題選項把它寫成屬於國會保留,與該號解釋意旨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司法院釋字第568號解釋認為勞工保險之效力與保險事故種類得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以命令規定,本項稱其屬國會保留,本項為錯誤選項。
- (B)
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所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具財產價值,屬《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範圍,本項並非錯誤選項。
- (C)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雖屬私法債權,仍具財產價值,同受《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保障,本項並非錯誤選項。
- (D)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國家基於基本國策,得以立法介入勞資關係,本項並非錯誤選項。
涵攝步驟
- 先確認保障基礎:保險給付請求權與退休金債權都具財產價值;
- 再確認規範密度:涉及人民權利者應有法律依據,惟法律得為具體明確之授權;
- 最後回到選項,把授權空間封死的敘述即為錯誤。
記憶點
勞工保險的效力與事故種類要有法律依據,但不是不能授權;把它說成國會保留就過頭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規範基礎有兩組。第一組是基本權:《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勞工保險的給付請求權屬公法上的財產權,退休金請求權則屬私法上的債權,兩者都具有財產價值而受保障。第二組是基本國策:《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該項為國家介入勞資關係、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提供憲法上的依據。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本題的陷阱設在法律保留的層級上。法律保留在我國通常區分為憲法保留、國會保留(絕對法律保留)與相對法律保留:憲法保留指憲法自行規定而立法者不得變更者;國會保留指須由立法者親自以法律規定、不得授權者;相對法律保留則允許法律就特定事項為具體明確的授權。勞工保險的效力開始、停止、終止及保險事故種類,屬於涉及人民權利的重要事項,須有法律依據,但這並不等於不得授權。本題把須有法律依據與不得授權兩件事混為一談。
三、授權明確性的並列比較。授權是否合法,通常檢驗其目的、內容與範圍是否具體明確,並須自授權法律的整體關聯意義判斷。這一組要件與國會保留的判斷各自獨立:前者處理授權寫得夠不夠清楚,後者處理該事項能不能授權。本題所涉的是後者。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拿公務人員退休金、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率、勞工保險的投保薪資分級表等事項並列,問哪些落在法律保留的範圍、哪些得以命令定之;也常就社會保險給付請求權是否受財產權保障設題;還會以基本國策條款能否作為請求給付的直接依據為問。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關鍵在於大法官對勞工保險相關事項所採取的法律保留層級判斷,這一層不是條文字面能夠直接讀出的,此一分辨點的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568號解釋及第578號解釋的意旨。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