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1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違憲。有關其所持違憲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違反契約自由
  2. B違反平等原則
  3. C違反性自主自由
  4. D違反婚姻自由

正解 B — 違反平等原則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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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所設之處罰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該號解釋據以宣告違憲的基本權審查標準是哪一個。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666號解釋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處理的情形是:同一次性交易涉及兩方當事人,法律卻只對意圖得利的一方科處拘留或罰鍰,對於支付對價的相對人不予處罰,因而形成以有無意圖得利為分類標準的差別待遇。大法官認為,此種差別待遇與其所欲達成之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且意圖得利之一方多為社會經濟弱勢,處罰結果反而使其陷於更不利之地位,因而牴觸憲法上之平等原則。四個選項各自對應一種不同的基本權,本題要問的是該號解釋所採取的違憲理由,答案落在平等原則。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契約自由所保護者為締約與否、與何人締約及締約內容之自主,該號解釋並未以契約自由受侵害作為違憲理由,本項錯誤。

  2. (B)

    該號解釋以罰則只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所生之差別待遇作為違憲理由,屬平等原則之審查,本項正確。

  3. (C)

    性自主自由雖為受憲法保障之自由,惟該號解釋並非以限制性自主本身作為違憲理由,本項錯誤。

  4. (D)

    婚姻自由所處理者為結婚與否及與何人結婚之自由,與本題所涉性交易罰則之處罰對象無關,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第一步確認有無差別待遇,事實上法律對交易兩方採取不同的法律效果;
  2. 第二步確認分類標準,事實上以有無意圖得利區分;
  3. 第三步審查目的與手段間之關聯,該號解釋認為欠缺實質關聯,於是導向違憲。

記憶點

處罰賣方而不處罰買方,違憲的著力點在平等原則,不在性自主自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666號解釋。該號解釋所審查的規定,其特徵是把一個必然由兩方共同完成的行為,切成可罰與不可罰兩半,而切割的標準是有無意圖得利。

二、要件拆解。平等原則的審查通常分三層:其一,有無差別待遇;其二,差別待遇所採用的分類標準為何;其三,該分類與立法目的之達成間有無合理或實質關聯。本題的陷阱設在第二層與第三層之間:考生若只看到規定限制了性交易,很容易把違憲理由誤認為性自主自由受侵害,而忽略該號解釋真正著力的是同一行為兩方受到不同對待這件事。

三、易混淆的審查標準對照。契約自由與婚姻自由都是憲法上受保障的自由權,其審查框架是自由權的限制是否合乎必要;平等原則則是比較性的審查,處理的是相同事物有無恣意的不同對待。兩組框架的問題意識不同:自由權問是能不能限制,平等原則問是為什麼只限制你。本題的四個選項刻意把三個自由權與一個平等原則並列,考的就是能不能認出該號解釋的論證是比較性的。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大法官解釋的違憲理由抽出來,改問審查標準的寬嚴、改問受規範對象的範圍,或者把兩號解釋的理由互換來測驗記憶。應對方式是記解釋的論證結構,而不是記結論。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結論光靠條文字面推不出來,因為關鍵在於大法官如何選擇審查框架,這屬於司法院解釋的形成。此一分辨點的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666號解釋的意旨,不另行推導。六、答題方法。遇到問違憲理由的題目,先把系爭規定改寫成一句話:誰、對什麼行為、受到什麼不利益;接著問這個不利益有沒有一個沒有受到相同對待的比較對象。找得到比較對象,論證重心多半落在平等原則;找不到比較對象,論證重心才會落回自由權的限制與必要性。本題的系爭規定在條文結構上就切出了受罰與不受罰兩方,比較對象是現成的,這是判讀的第一個線索。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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