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2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有土地一筆遭到徵收,惟土地徵收機關違反土地法規定,未於公告期滿 15 日內給付徵收補償款。甲若欲主張徵收處分失其效力而提起行政訴訟時,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應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撤銷訴訟
  2. B甲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3. C甲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4. D甲應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正解 D — 甲應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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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徵收補償費逾期未發給所生的徵收失效,以及應循的行政訴訟類型。

正解理由

《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徵收失效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效果,不必再由行政機關作成任何處分,也不待原徵收處分被撤銷。因此甲要主張的不是原處分違法或無效,而是徵收所形成的公法上法律關係已因法定事由而不存在。依司法實務見解,此時應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撤銷訴訟以行政處分違法為前提,甲主張的是徵收因法定事由而失效,並非原處分違法,敘述錯誤。

  2. (B)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用於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而仍有確認利益的情形,與徵收失效的爭執對象不同,敘述錯誤。

  3. (C)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針對的是處分自始具有重大明顯瑕疵;徵收處分作成時並無瑕疵,是事後補償費逾期未發給才失效,敘述錯誤。

  4. (D)

    徵收失效後所生的爭執,其對象是徵收法律關係是否仍然存在,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確認法定事由是否成就:補償費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發給完竣。
  2. 要件二,確認該事由的法律效果:徵收從此失其效力,無待處分。
  3. 要件三,選擇與該效果相對應的訴訟類型:爭執的是法律關係的存否,因此是確認訴訟中的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

記憶點

失效不是違法也不是無效;爭的是法律關係還在不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結構。《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但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發給應補償價額之差額者,不在此限。」第 2 項則就逾期未發給訂出失效的效果,並附有但書。《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但書柱句規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於公告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經應受補償人以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發給。」《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土地徵收條例》第 20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四、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本題的陷阱在於三個確認訴訟長得很像。確認處分無效針對自始的重大明顯瑕疵;確認處分違法針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的處分;確認法律關係存否針對關係本身。徵收失效屬於第三種,因為處分作成時合法,是後續事由使徵收關係消滅。

三、異議與救濟的另一條路。《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權利關係人對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不服查處結果者另有復議與行政救濟的途徑。這條路處理的是補償價額高低的爭執,與本題的失效爭執分屬兩事。

四、時間點的計算。失效的判準是需用土地人有沒有在公告期滿十五日內把補償費繳交主管機關並發給完竣,重點在完竣兩字;只是把款項撥入而未實際發給,仍可能構成逾期。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徵收失效後應提起何種訴訟,條文本身沒有規定,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確認訴訟類型的區辨;題幹也已明白指示依司法實務見解作答。

六、確認訴訟的明文與補充性。《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本題之所以走確認之訴,正因為沒有一個違法的處分可撤銷,也沒有一筆已到期的給付可請求,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是唯一能一次解決爭執的類型。

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規定常改問失效後的法律狀態,例如土地所有權是否回復、需用土地人可否重新辦理徵收;也常改問但書各款的射程。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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