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9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當事人不服罰鍰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應適用停止執行程序
  2. B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機關許可遭否准,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應適用假處分程序
  3. C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返還已繳納之罰鍰,提起給付訴訟,應適用假處分程序
  4. D當事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應適用假處分程序

正解 D — 當事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應適用假處分程序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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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的兩條軌道,以及各訴訟類型各自對應哪一條。

正解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停止執行是為排除行政處分執行力而設的暫時保護。

《行政訴訟法》第 117 條規定:「前條規定,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準用之。」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因而被明文接回停止執行。(D) 稱應適用假處分程序,與此不符,本題要選錯誤者,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不服罰鍰處分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2 項循停止執行程序,敘述正確。

  2. (B)

    申請許可遭否准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無執行力可供停止,其暫時權利保護落在保全程序中的定暫時狀態處分(其構成要件詳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敘述正確。

  3. (C)

    請求返還已繳納罰鍰而提起給付訴訟,該訴訟不以排除處分的執行力為目的,其暫時權利保護同樣落在保全程序,敘述正確。

  4. (D)

    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時,依《行政訴訟法》第 117 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的停止執行規定,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該訴訟有沒有具執行力的處分要對付:(A)(D) 有,(B)(C) 沒有。
  2. 要件二,法律有沒有把它接到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 117 條把確認無效之訴接了進來。
  3. 要件三,(D) 應循停止執行。

記憶點

對付處分的執行力走停止執行,其餘走保全;確認無效之訴由《行政訴訟法》第 117 條明文接回前者。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制度定位。行政訴訟的暫時權利保護分成兩條軌道:一條是停止執行,處理已經作成而具執行力的行政處分;另一條是保全程序,包括假扣押與假處分,處理金錢給付的保全與爭執法律關係的暫時狀態。判斷走哪一條,先看有沒有處分的執行力這個問題。

二、停止執行的要件。《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2 項把要件寫成三層: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有急迫情事,且不得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3 項另允許起訴前聲請,同法第 116 條第 5 項則規定停止執行的裁定得停止處分的效力、執行或程序續行的全部或一部。

三、《行政訴訟法》第 117 條的功能。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形式上不是撤銷訴訟,但它針對的同樣是一個已經作成、外觀上仍在發生效力的處分。立法者因此以準用的方式把停止執行的機制延伸過來,避免原告在無效與撤銷之間選錯訴訟類型就失去暫時保護。

四、要件拆解與陷阱。本題的陷阱在於考生容易用訴訟類型的名稱去配對程序:看到不是撤銷訴訟就直覺選假處分。正確的作法是回到功能面,先問系爭處分有沒有執行力要排除,再去找有沒有準用規定把它接回停止執行。

五、易混淆制度並列。假扣押是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的強制執行而設;假處分則分為保全強制執行的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的處分兩型。(B) 所涉的許可否准,屬於爭執公法上法律關係而需要暫時狀態的情形,與 (C) 的金錢返還請求在保全的目的上並不相同。

六、實務見解的位置。各訴訟類型與暫時權利保護的對應,條文只寫了停止執行與保全程序各自的要件,並未逐一列表,本題 (B)(C) 的歸類仰賴通說與實務累積。作答時應把握《行政訴訟法》第 117 條這個明文的接點,其餘用功能判準推導。

七、聲請的時點。《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3 項規定:「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可見停止執行不以訴訟已經繫屬為必要,受處分人或訴願人在起訴前即得聲請,這是它與保全程序在時序上的一項差異。

八、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條文常改問聲請的時點與管轄,例如起訴前得否聲請停止執行、假處分由哪一個法院管轄;也常改問停止執行裁定的效力範圍。把《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的五項讀熟,這一族題目就少有意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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