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4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欲成立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請求權,須法律明文規定,人民對於該項職務之執行擁有請求權
  2. B若行政機關對於是否執行職務有裁量權時,原則上不因該職務之未執行而成立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責任,除非裁量空間已收縮至零
  3. C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導致人民死亡時,由受託之私人負民法上的賠償責任,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4. D公共設施瑕疵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需主管機關在設置上或管理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方可

正解 B — 若行政機關對於是否執行職務有裁量權時,原則上不因該職務之未執行而成立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責任,除非裁量空間已收縮至零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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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怠於執行職務的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以及公共設施責任的性質。

正解理由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怠於執行職務以公務員對該職務負有作為義務為前提。機關就是否執行享有裁量權時,該職務尚未凝縮成特定的作為義務,因此不因未執行而成立責任;惟裁量空間因危險急迫重大而收縮至零時,裁量即轉為義務,不作為始構成怠於執行職務。(B) 正是這個結構,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不以法律明文賦予人民請求權為必要,而以法律保護規範的意旨判斷,敘述錯誤。

  2. (B)

    裁量權存在時原則上不成立怠於執行職務責任,裁量收縮至零時則成立,敘述正確。

  3. (C)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委託民間管理仍由國家負賠償責任,敘述錯誤。

  4. (D)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未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要件,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分辨題目問的是公務員責任還是公共設施責任:(A)(B) 屬前者,(C)(D) 屬後者。
  2. 要件二,就前者檢視作為義務與裁量狀態。
  3. 要件三,就後者比對條文要件,(C)(D) 都與條文所寫的不同。

記憶點

裁量收縮到零,不作為才變成違法;公共設施責任不看故意過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兩種國家賠償責任的分流。國家賠償法把責任分成兩型:一型是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所生的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另一型是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生的責任,條文未設過失要件。本題四個選項剛好兩型各兩個,先分流再判斷是最省力的作法。

二、怠於執行職務的要件層次。第一層是該公務員對系爭職務負有作為義務;第二層是該義務具有保護特定人民法益的意旨;第三層是不作為與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三層都成立,才談得上賠償。裁量權的存在會卡在第一層:有裁量就沒有唯一正確的作為,義務因此尚未特定。

三、裁量收縮至零。當危害重大、急迫,而可資選擇的手段實際上只剩一種時,裁量在該具體情況下失去選擇空間,作為義務因而特定化,此時不作為即屬違法。這個概念是本題 (B) 的核心,也是行政法總論與國家賠償的共同考點。

四、保護規範理論。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的意旨,把重點從人民有無明文的請求權,移到法律規範的目的是否在保護特定人的利益。(A) 的敘述停留在舊的嚴格見解,因此錯誤。這一層轉折是條文文字看不出來的,必須靠釋憲實務。

五、公共設施責任的性質。《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責任,以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為要件,不問機關有無故意過失,學理上稱為無過失責任或危險責任。(D) 把故意或重大過失讀進要件,方向與條文相反。

六、委託管理的處理。《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2 項把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的情形明文納入國家責任,(C) 因此錯誤。《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至第 5 項另就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設有免責與減免規定,並保留賠償義務機關對應負責任之人的求償權。

七、求償權的配置。《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5 項則規定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國家先對外賠償、再對內求償,是兩型責任共同的設計,故意過失在公共設施責任裡是求償階段的問題,而不是成立階段的問題。

八、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 (A)(B) 兩項都建立在釋憲與法院實務對怠於執行職務的詮釋上,條文只寫了怠於執行職務這幾個字,沒有寫出保護規範與裁量收縮這兩層判準,作答時應誠實把重心放在實務見解,而不是硬從條文文字推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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