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0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與 A 市政府簽訂契約,因履約紛爭以 A 市政府為被告,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但臺北地院認為本案涉及行政契約之履約爭議,性質上為公法事件,應由行政法院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臺北地院應將本案以裁定移送管轄之行政法院審理
  2. B若受移送之行政法院亦認為對本案無審判權,應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司法院解釋
  3. C若當事人對移送裁定不服提起救濟,最高法院認民事法院就本案無審判權,受移送之行政法院即應受理本案
  4. D若受移送之行政法院對該移送裁定不爭執而為本案審理並為裁判,上級審之行政法院不得以行政法院無審判權為由而撤銷或廢棄裁判

正解 B — 若受移送之行政法院亦認為對本案無審判權,應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司法院解釋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之間審判權爭議的移送,以及移送裁定的羈束力。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審判權爭議的移送與羈束制度。現行制度的骨幹有三: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移送裁定確定後,受移送法院應受該裁定的羈束,不得再以無審判權為由移送他院;受移送法院就本案所為的裁判,上級審不得以其無審判權為理由廢棄。(B) 稱受移送之行政法院認無審判權時應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司法院解釋,那是舊制的作法,現行制度已無依據,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臺北地院既認本案為公法事件,應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行政法院,敘述正確。

  2. (B)

    《憲法訴訟法》第 1 條第 1 項所列六款案件並無法院間審判權爭議,同條第 2 項並將其他法律所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導回本法所定類型與要件,同法第 57 條之裁定停止程序又限於該節之聲請,敘述錯誤。

  3. (C)

    當事人對移送裁定抗告,經最高法院認民事法院無審判權而確定者,受移送之行政法院即應受理,敘述正確。

  4. (D)

    依《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第 3 款,行政法院辨別審判權不當固屬當然違背法令,但該款但書把它讓給其他法律;移送確定後上級審即不得再以無審判權為由廢棄本案裁判,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定性系爭爭議:行政契約的履約爭議屬公法事件。
  2. 要件二,民事法院的處置:應裁定移送而非駁回。
  3. 要件三,受移送法院的地位:受羈束而應受理,因此 (B) 所述的停止審理並聲請解釋在現行制度中沒有依據。

記憶點

移送裁定一確定就綁住受移送法院,沒有把球再踢回去或送去釋憲這個選項。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制度沿革。審判權爭議過去缺乏統一規範,實務上曾以聲請憲法解釋處理不同審判系統間的權限衝突。其後立法者把審判權的認定、移送、羈束與救濟集中規定於法院組織法並使各訴訟法配合修正,本題 (B) 即修正前的圖像。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本題的四個選項都繞著同一個核心:移送裁定確定之後,審判權的問題就不再是可以反覆爭執的事項。陷阱設在 (B):它把一個曾經真實存在、而且在考古題裡出現過的作法搬到現在,考生若只憑印象作答就會誤判為正確。

三、羈束力的兩個面向。第一個面向對受移送法院:不得再以無審判權為由移送他院或駁回。第二個面向對上級審:不得以審判權的認定不同為由廢棄下級審的本案裁判。這兩個面向共同的目的,是避免當事人在兩套審判系統之間被來回推擠,也避免程序在起點上空轉而使實體爭議永遠得不到裁判。

四、當事人的救濟。當事人若不服移送裁定,救濟途徑是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由該審判系統的上級審決定,這正是 (C) 所描述的情形。抗告程序確定之後,審判權的爭議即告終結,這也是羈束力的來源。

五、行政契約爭議的定性。本題的前提是行政契約的履約爭議屬公法事件,應由行政法院審理。契約究竟是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實務上以契約標的與目的是否涉及公法上權利義務為準,這一層定性做錯,後面的程序問題就無從談起。

六、條文層次的補充。《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該款把裁定駁回的條件設在不能依法移送,反面可知能移送者即應移送,而不是逕行駁回。這是本題在行政訴訟法內部的接點。(D) 所問的上訴審效果,接點則是《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第 2 項第 3 款:「三、行政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文列為當然違背法令,但書把這一族讓給其他法律;移送裁定的羈束力與救濟,規則仍在法院組織法。

七、與確認訴訟的關係。若當事人擔心移送後行政法院仍不受理,正確的作法是循抗告程序把審判權問題一次解決,而不是另行提起確認訴訟。審判權的歸屬是程序事項,由法院依職權調查,當事人無從以合意變更。

八、答題訣竅。遇到審判權題目,先問三件事:誰認定、移送到哪裡、確定後誰受拘束。三個問題答完,選項通常就分完了;至於聲請釋憲,在現行制度裡不是處理個案審判權爭議的途徑。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3 年 公法

→ 看 113 年「綜合法學(一)・公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