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習慣國際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習慣國際法必須經多國普遍且重複實踐,不能僅存於兩國之間
- B一國自始持續反對他國之慣行,可以阻止習慣國際法之形成
- C一國對他國行為的聲明、抗議、發布的新聞稿,都可能被當成是否對習慣國際法具有法之確信的證據
- D習慣國際法也可能被成文化為條約之內容
正解 A — 習慣國際法必須經多國普遍且重複實踐,不能僅存於兩國之間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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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習慣國際法的成立要件,以及它在適用範圍上可能出現的變體。
正解理由
習慣國際法的成立,通說要求兩個要件:客觀上有一般的國家實踐,主觀上各國出於法之確信而為之。所謂一般,指的是實踐在相關國家之間具有足夠的一致性與代表性,並不等於必須涵蓋多數國家。國際法上長期承認區域習慣法,甚至承認僅存在於兩個國家之間的地方性習慣,只要兩國之間的長期慣行伴隨法之確信,即可對該兩國產生拘束力。(A) 主張習慣國際法必須經多國普遍且重複實踐、不能僅存於兩國之間,把一般性誤解為普遍性,本題要選錯誤者,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習慣國際法容有區域習慣與兩國之間的地方性習慣,並非必須多國普遍實踐,敘述錯誤。
- (B)
一國自始並持續反對某項慣行者,該習慣形成後對其不生拘束力,此即持續反對者的地位,敘述正確。
- (C)
國家的聲明、抗議與新聞稿都是國家意思的外部表現,得作為判斷有無法之確信的證據,敘述正確。
- (D)
習慣國際法經編纂而寫入條約者所在多有,成文化之後條約與習慣兩種法源並存而各自運作,對非締約國仍以習慣為拘束力來源,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先確認習慣國際法的兩個要件:一般實踐與法之確信。
- 要件二,再檢視一般實踐的判準是質的一致性而非量的普遍性。
- 要件三,(A) 把量的門檻寫死,與國際法上承認地方性習慣的實踐不符。
記憶點
習慣國際法要的是一致的實踐加上法之確信,不是參與國愈多愈好;區域習慣與兩國之間的地方性習慣都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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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題的法源位置。習慣國際法的成立要件與效力範圍,其依據為國際法院規約所列的法源條款與國際法院的判例,並不在我國國內法的條文之中,本題的決定性依據因此落在國際公法的文本與實務。
二、兩個要件的內涵。國家實踐包括立法、行政與司法行為、外交往來、投票行為與條約締結等;法之確信則指國家從事該行為時,認為自己是在履行一項法律義務,而不僅是禮讓或方便。缺少法之確信的重複行為只是國際禮讓,不生法律拘束力。
三、一般性的判斷方法。國際法院在判斷實踐是否一般時,重視的是利益特別相關國家的態度與實踐的一致程度,而非單純的國家數目。這使得同一項規則可能在全球層次尚未成立,卻已在某個區域或某兩國之間成立。
四、地方性習慣的意義。兩國之間的長期慣行如果伴隨法之確信,可以在該兩國之間形成拘束力,這一點在國際法院關於通行權的判決中已獲確認。它的存在正好推翻 (A) 所設的門檻,也是本題的核心。
五、持續反對者。一國若自習慣形成之初即明確、一貫地反對,該習慣對其不生效力。這個原則的作用是調和習慣國際法的普遍性與國家同意原則,但它要求反對必須自始並持續,事後才反對者不受保護。
六、成文化與並存。許多習慣規則後來被編纂成條約,例如條約法、外交關係與海洋法領域。成文化不會使原有的習慣消滅,對非締約國而言,習慣仍然是拘束力的來源,這正是 (D) 敘述正確的理由,也與下一題的考點相通。
七、證據的形式。判斷有無法之確信時,可資參考的材料相當廣泛:官方聲明、外交照會、抗議、新聞稿、國內立法與判決、在國際組織中的投票與說明,都可能被援引。(C) 所列的三種材料正屬於此,這也提醒考生不要把證據限縮在正式的條約文件。
八、與強行法的關係。習慣國際法中有一小部分被承認為強行法,具有不得以條約排除的效力;一般的習慣規則則沒有這層效力,可以被後來的條約在締約國之間排除。把一般習慣與強行法分開,是這一族題目的另一個常見層次。
九、答題訣竅。遇到習慣國際法的題目,先把兩個要件寫在旁邊,再逐項檢查選項是在講實踐、在講法之確信,還是在講適用範圍。把這三個層次分開,選項之間的差異就會浮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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