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7 單選 · 本卷 75 題

日內瓦公約規定對非國際戰爭戰俘亦應提供最低程度待遇,在國際法上被認為具有習慣國際法之性質。若甲國為日內瓦公約之締約國,乙國不是締約國,丙國曾是締約國但之後退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乙國對於非國際戰爭戰俘,有義務提供最低程度待遇
  2. B丙國主張退出日內瓦公約後即欠缺法之確信,毋須對非國際戰爭戰俘提供最低程度待遇
  3. C丙國退出日內瓦公約後,該公約對丙國無條約之拘束力
  4. D日內瓦公約對乙國無條約之拘束力

正解 B — 丙國主張退出日內瓦公約後即欠缺法之確信,毋須對非國際戰爭戰俘提供最低程度待遇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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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條約拘束力與習慣國際法拘束力的分離,以及退出條約後的義務狀態。

正解理由

同一項規則可以同時是條約義務與習慣國際法。條約的拘束力來自締約與同意,只及於締約國,並隨退出而終止;習慣國際法的拘束力則來自一般實踐與法之確信,及於所有未自始持續反對的國家,不因某國是否為締約國而改變。題幹已明白設定,日內瓦公約關於非國際戰爭戰俘最低程度待遇的規定,在國際法上被認為具有習慣國際法的性質。丙國退出公約後,僅是不再受該公約條約義務的拘束,該規則作為習慣國際法對丙國的拘束力並未因此消滅;

退出的意思表示也不等於整個國際社會對該規則的法之確信隨之欠缺。(B) 稱丙國毋須提供最低程度待遇,本題要選錯誤者,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乙國雖非締約國,該規則既具習慣國際法性質,仍對乙國發生拘束力,敘述正確。

  2. (B)

    丙國退出公約後仍受同一規則作為習慣國際法的拘束,法之確信是國際社會整體的認定,不因單一國家退出而消失,敘述錯誤。

  3. (C)

    丙國退出後,該公約作為條約對丙國不再有拘束力,敘述正確。

  4. (D)

    乙國並非締約國,條約對第三國原則上不生效力,該公約作為條約對乙國無拘束力,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先把兩種拘束力分開:條約義務與習慣義務並行。
  2. 要件二,逐項判斷各國在兩條線上的地位:甲國兩者皆受,乙國僅受習慣拘束,丙國退出後亦僅受習慣拘束。
  3. 要件三,(B) 把退出條約的效果錯誤地延伸到習慣那一條線。

記憶點

退出條約只切斷條約那條線,習慣那條線還在;非締約國也一樣受習慣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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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題的法源位置。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條約法與習慣國際法的一般規則,以及日內瓦公約本身的內容,屬國際公法的文本與實務,並不在我國國內法的條文之中。作答時應以國際法通說為據。

二、兩條拘束力的來源。條約的拘束力建立在國家的同意之上,締約、批准、加入使國家成為締約方,退出或終止則使其脫離。習慣國際法的拘束力則建立在一般實踐與法之確信之上,它不需要個別國家的接受行為,因此非締約國同樣受拘束。

三、規則的雙重身分。國際法院曾多次指出,一項規則被寫入條約,不會使它作為習慣的身分消滅;兩者在內容上可能重疊,但在適用主體、解釋方法與終止事由上各自獨立。這正是 (A) 與 (C) 可以同時成立的原因:乙國不受條約拘束,卻受習慣拘束。

四、退出的效果。退出條約的法律效果,是使該國自退出生效時起不再享有條約權利、不再負擔條約義務,但不影響其在退出前已產生的權利義務,也不影響同一內容的習慣規則對它的效力。(B) 的錯誤就在於把退出當成一併切斷習慣那條線的行為。

五、法之確信的歸屬。法之確信是就國際社會整體或相關國家群體所作的判斷,不是逐國認定的心理狀態。單一國家宣稱自己不再有法之確信,並不能使既已成立的習慣對它失效;能夠排除適用的只有自始並持續反對者這個狹窄的例外,而丙國曾是締約國,顯然不符合自始反對的條件。

六、人道法的特殊性。國際人道法中關於戰俘、平民與傷病者最低待遇的核心規則,被廣泛認為具有習慣性質,部分甚至被主張具有強行法的地位。這使得締約與否對這些規則的適用影響更小,也是本題把非國際性武裝衝突拿來設問的用意。

七、條約對第三國的效力。條約法上的原則是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這條原則與本題並行不悖:乙國之所以仍受最低待遇規則的拘束,靠的不是條約,而是同一內容的習慣規則,兩者的依據必須分開陳述。

八、答題訣竅。遇到條約與習慣並存的題目,先在紙上畫兩欄,一欄寫條約、一欄寫習慣,再把題目裡的每一個國家填進去。填完之後,哪一個選項把兩欄混在一起,通常就是要選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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