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9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國際法中之國家承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對於交戰團體之承認,可能違反不干涉(預)原則
  2. B國家承認亦得藉由默示方式為之
  3. C對一國家之承認,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4. D既存國家無國際法上之義務承認新國家

正解 C — 對一國家之承認,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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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法上國家承認的性質、方式與界限。

正解理由

國家承認是既存國家對新形成的政治實體具備國家地位所為的表態。通說認為承認在性質上以宣示為主,是否給予、何時給予以及以何種方式給予,屬於承認國的裁量事項;正因為它是一項裁量權的行使,承認國得在承認時附加條件,例如要求新國家遵守特定的邊界安排、保障少數族群、履行前政權的條約義務或承諾民主程序,實踐上稱為附條件承認。(C) 稱對一國家之承認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與此不符,本題要選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對內戰中一方為交戰團體之承認,若時機過早或欠缺客觀基礎,可能被評價為對他國內政的干涉,因而牴觸不干涉原則,敘述正確。

  2. (B)

    承認得以明示的聲明、照會或建交公報為之,也得由建立正式外交關係、互派使節、締結全面性條約等行為默示為之,敘述正確。

  3. (C)

    承認屬承認國裁量權的行使,實踐上容有附條件承認,敘述錯誤。

  4. (D)

    既存國家並不因新國家的出現而負有承認義務,是否承認、何時承認由其自行決定,國際法上沒有課予承認義務的規則,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先確定承認的性質:屬承認國裁量權的行使,而非國際法上的義務。
  2. 要件二,由裁量權的性質推導其行使方式: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也得在表態時附加條件。
  3. 要件三,(C) 把一項裁量權寫成不得附條件的羈束行為,與長期的國家實踐不符,因此是四個選項中錯誤的那一個。

記憶點

承認是權利不是義務;既然是裁量權的行使,就可以默示為之,也可以附加條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的法源位置。國家承認的性質、方式與效果,其依據為國際習慣、國家實踐與學說,並不在我國國內法的條文之中,本題的決定性依據因此落在國際公法的實務。

二、宣示說與創設說。宣示說認為國家地位由客觀事實決定,承認只是對既存事實的確認;創設說則認為承認是取得國家地位的要件。當代通說採宣示說,但也承認在缺乏承認的情況下,新國家實際上難以參與國際交往,兩說的差距在實踐中被拉近。

三、承認的方式。明示承認以正式聲明、照會或建交公報為之;默示承認則從行為推知,例如建立正式外交關係、互派使節、締結涵蓋全面關係的條約。單純的通商往來、參加多邊會議或投票支持入會,通常不足以構成默示承認,這一層界線是常見的考點。

四、附條件承認。承認國在表態時附加要求,是國家實踐上長期存在的作法。附加的條件不影響承認一旦作出即生效力,未履行條件的效果落在雙邊關係的層面,而不是使承認溯及失效。這一點區分開來,(C) 的錯誤就更清楚。

五、承認的界限。承認不得違反國際法上的強行規範,例如以違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的方式取得的領土或政權,各國有不予承認的實踐。過早承認叛亂團體或分離運動,也可能構成對他國內政的干涉,這正是 (A) 的意旨。

六、政府承認與國家承認。兩者常被混淆:國家承認針對的是新的國際法主體,政府承認針對的是既存國家內部政權更迭後的代表資格。有些國家近年採取不再就政府作正式承認的政策,改以是否維持外交關係表態,這也是常見的出題材料。交戰團體的承認則又是另一層,它處理的是內戰中一方在武裝衝突法上的地位,與國家承認的對象並不相同。

七、承認的效果。承認一經作出,承認國即在雙邊關係上把該實體當成國家對待,可能隨之而來的是外交關係的建立、條約的締結、主權豁免的給予,以及在承認國法院承認其國家行為。撤回承認在實踐上罕見,且不影響已經產生的法律效果。

八、答題訣竅。遇到承認的題目,先問這是國家承認還是政府承認,再問它是明示還是默示,最後問承認國有沒有義務。三個問題答完,多數選項的對錯就會浮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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