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如有誤寫或誤算等顯然錯誤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處分機關得自知悉時起 2 年內撤銷之
- B行政處分因誤寫或誤算等顯然錯誤而歸於無效
- C若相對人之信賴利益大於更正利益,則處分機關不得更正之
- D當事人地址記載錯誤,行政機關予以更正,非屬行政處分
正解 D — 當事人地址記載錯誤,行政機關予以更正,非屬行政處分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9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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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顯然錯誤之更正及其與撤銷、無效之區辨。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更正僅係使原處分之表示回復其真意,並未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另為決定,亦未對外直接發生新的法律效果,因此當事人地址記載錯誤而由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者,不具備《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定行政處分之要素,非屬行政處分,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該二年期間所規範者為違法行政處分之職權撤銷權;至於顯然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 項係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 (B)
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 項,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之法律效果為得予更正,而非使處分歸於無效;無效之情形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另有規定。
- (C)
錯誤。信賴利益之衡量出現於授予利益之違法處分經撤銷之場合,即《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第 2 款所定情形;更正並非撤銷,依《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 項得隨時為之。
- (D)
正確。更正僅回復原處分之真意,未生新的規制效果,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之定義非屬行政處分。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先確認錯誤之性質,地址記載錯誤屬《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 項所稱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 要件二,該更正並未變動處分之規制內容;
- 要件三,欠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要素,故非行政處分。
記憶點
誤寫誤算只要更正,不必撤銷、不會無效、也不談信賴;更正本身不是新的處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制度的定位而言,行政機關除去或調整既有處分的手段有三組,彼此的要件與效果都不同。第一組是更正,適用於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處分的規制內容不變。第二組是撤銷,適用於違法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第三組是廢止,適用於合法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規定:「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判斷題目落在哪一組,是解這一類考題的第一步。
就顯然錯誤的界線而言,所謂顯然,是指從處分書本身或卷內資料即可看出表示與真意不符,例如姓名、住址、金額、日期之筆誤或計算錯誤。若錯誤存在於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就不是更正的範圍,而應循撤銷程序處理。這一條界線是本題選項 (A)(B)(C) 共同的陷阱來源:它們分別把更正誤接到撤銷的期間、無效的效果與信賴保護的衡量上。
就更正的程序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2 項要求更正應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並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此一通知的作用僅在使相對人知悉,並不重新開啟救濟期間,因為原處分的規制內容並未改變。
就撤銷後的補償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把該條與更正並列,可以更清楚看出兩者的差異:撤銷會使受益人喪失既得利益,因此需要信賴保護與補償;更正不變動利益狀態,因此沒有補償問題。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罰鍰金額誤植、處分書漏載年度、受處分人姓名同音誤寫等情境考更正;也常反向設題,把實質認定錯誤包裝成筆誤,測驗考生能否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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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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