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6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縣制定某自治條例,請問該自治條例為下列何種措施之規範,將逾越地方自治立法之範圍?

  1. A吊銷職業證照
  2. B吊扣營業執照
  3. C限期改善
  4. D連續處以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鍰

正解 A — 吊銷職業證照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6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自治條例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與其上限,亦即地方自治立法權的界線。

正解理由

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固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其種類與額度受有限制。《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吊銷職業證照係終局剝奪執業資格,並非該項所列之吊扣執照,亦非一定期限內之限制或禁止,逾越前開範圍,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逾越。吊銷職業證照使資格終局消滅,非《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所定之吊扣執照,亦非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2. (B)

    未逾越。吊扣營業執照即《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所明定之吊扣執照,屬自治條例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

  3. (C)

    未逾越。限期改善係命相對人作為以除去違法狀態之下命處分,本質上並非行政罰,不受《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所定行政罰種類之限制,自治條例得予規定。

  4. (D)

    未逾越。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題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且連續處罰,合於該項規定。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所規範者須為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
  2. 要件二,罰鍰額度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
  3. 要件三,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須落在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之內;
  4. 要件四,吊銷職業證照不合於要件三。

記憶點

自治條例只能吊扣不能吊銷,罰鍰最高十萬並得連續罰;種類限制只管行政罰,管制性的下命處分不在其內。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要件拆解而言,《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先給出授權,第 3 項再劃出邊界,兩項必須合起來讀。授權的前提有二:規範對象須為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且法律未另有規定。邊界則分兩條:罰鍰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並得連續處罰;其他行政罰的種類採列舉加概括的方式,概括部分以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為限。本題選項 (A) 之所以逾越,正因為吊銷是終局的資格剝奪,落不進這個概括條款。須注意該項所限制者僅為行政罰之種類;限期改善係命相對人作為以除去違法狀態之管制性下命處分,並非對過去違反義務行為之制裁,因此不在該項的限制範圍內,不可與概括款所稱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混為一談。

就核定與備查的程序而言,《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定有罰則的自治條例必須先報經核定始得發布,這是中央對地方立法權的事前監督機制,與第 3 項的種類限制構成雙重控制。

就法律保留的關係而言,《行政罰法》第 4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處罰須有明確的法律或自治條例依據;《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則處理裁處時的法律變更問題。行政罰法承認自治條例得為裁罰依據,正呼應《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的授權,但自治條例所定的種類仍受同條第 3 項的拘束。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把罰鍰上限改成新臺幣二十萬元或五十萬元,或把吊扣改成吊銷、把停止營業改成歇業或撤照,以測驗考生對列舉種類的記憶;也常問鄉(鎮、市)規約得否設罰則,此時應注意《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所授權者為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此外,《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就自治條例牴觸上位規範者定為無效,亦常與本條合併命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5 年 公法

→ 看 105 年「綜合法學(一)・公法」全卷 7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