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2 單選 · 本卷 70 題

在當事國的一造不履行國際法院判決時,依聯合國憲章第 94 條規定係由何機關執行該判決?

  1. A國際法院
  2. B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3. C聯合國秘書處
  4. D聯合國大會

正解 B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2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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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法院判決不獲履行時,由哪一個聯合國機關處理後續的執行問題。

正解理由

聯合國憲章就國際法院判決的履行設有專門的處理途徑:聯合國每一會員國承諾遵行國際法院在其為當事國的案件中所作的判決;當事國一方不履行判決所加的義務時,他方得向安全理事會申訴,安全理事會如認為必要,得作成建議或決定應採取的辦法,以執行該判決。判決的作成與判決的執行因此分屬兩個機關,執行環節落在安全理事會。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國際法院的職權在於受理案件並作成判決及諮詢意見,判決作成後的強制執行不由法院自行處理。

  2. (B)

    正確,為本題答案。憲章把不履行判決的救濟途徑指向安全理事會,由其決定應採取的辦法。

  3. (C)

    錯誤。聯合國秘書處是聯合國的行政幕僚機關,負責行政事務與文書工作,並無執行國際法院判決的權限。

  4. (D)

    錯誤。聯合國大會得就憲章範圍內的事項討論並作成建議,但執行國際法院判決的權限依憲章配置於安全理事會。

涵攝步驟

  1. 把該規定拆成要件並逐項對照選項:要件一,存在國際法院的確定判決;
  2. 要件二,當事國之一造不履行判決所加的義務;
  3. 要件三,他造向安全理事會申訴;
  4. 要件四,安全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建議或決定應採取的辦法。
  5. 四個要件的最後一個把權限主體寫成安全理事會,選項 (B) 正落在這一個要件上;
  6. (A)(C)(D) 三個選項所指的機關,都不是這一個要件所指定的主體。

記憶點

判決由國際法院作成,判決不獲履行的後續由安全理事會處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的決定性法源與其位置。本題的依據是聯合國憲章關於國際法院判決履行的規定,該文本不在本題可以引出原文的法源之列,以下只寫到制度層級(其構成要件詳見《聯合國憲章》相關規定)。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這一條規定的結構是承諾加救濟:前段課予會員國遵行判決的承諾,後段則設計了不履行時的處理途徑。命題者的陷阱設在承諾與執行的主體錯置上:作成判決的是法院,接受申訴並決定辦法的是安全理事會。考生若只記得國際法院是司法機關,很容易把執行也一併算在法院身上。

三、易混淆制度的並列。第一組是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基礎與判決效力,前者要看當事國的同意,後者則是對當事國且僅就該案件有拘束力;第二組是安全理事會的兩種權限來源,一種來自本題所涉的判決執行規定,另一種來自憲章第七章的集體安全體制。兩者的發動要件不同,這裡並列而不作何者門檻較高的判斷。

四、實務上的限制。安全理事會處理判決不履行的申訴時,其決議仍受表決規則的拘束,常任理事國得行使否決權。因此制度上雖然設有執行途徑,實際運作能否啟動,繫於安理會的政治意志。這一層屬於制度運作的觀察,考試上通常只考權限主體,不考成效。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條常見的考法有三種:其一,直接問執行機關為何,也就是本題的問法;其二,問國際法院判決的拘束力範圍,答案是對當事國且僅就該案;其三,問諮詢意見與判決的效力差別,前者原則上不具拘束力。三種考法都要求把國際法院的司法功能與聯合國政治機關的執行功能分開來看。

六、答題方法。凡是題目問到某一項國際義務的執行,先問誰有權作成拘束力決定。在聯合國體系裡,能作成對會員國有拘束力決定的機關是安全理事會,這一個定位可以直接解掉相當多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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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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