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就支票欠款達成協議,約定由債務人乙分 3 年償還,該協議書簽署時並由 A 律師擔任雙方見證人。惟簽立協議書之後,債務人乙均未依協議書內容償還。經過 6 年之後,債權人甲想委託 A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依據該協議書請求債務人乙償還欠款,A 律師可以接受甲的委任嗎?
- A不可以。A 律師在得到雙方同意之前,不得擔任與該協議書相關訴訟之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 B可以。該票據債權已經罹於短期時效,A 律師可不受約束擔任甲的代理人
- C可以。該協議書約定還款期限為 3 年,現在已經第 6 年,A 律師可以不受約束擔任甲的代理人
- D可以。不過 A 律師必須要先以書面通知乙,但不需要得到乙之同意
正解 A — 不可以。A 律師在得到雙方同意之前,不得擔任與該協議書相關訴訟之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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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律師曾就特定事件充任見證人後,能否再擔任該事件訟爭化之後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並規定:「律師於特定事件已充任為見證人者,不得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A 律師是該協議書簽署時的見證人,甲依該協議書對乙請求償還欠款,正是同一事件訟爭化之後的訴訟;依該段本文,A 不得擔任任何一方之代理人,解除的條件是經兩造當事人同意。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關於見證人之規定,A 律師在得到兩造當事人同意之前,不得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本選項正確。
- (B)
本選項以票據債權罹於短期時效為免責理由;該限制所設的條件是兩造當事人之同意,與請求權本身的時效狀態無關,本選項錯在把時效抗辯當成倫理上的解除事由。
- (C)
本選項以協議書約定之還款期限已經過為免責理由;見證人身分因簽署時的參與而發生,並不隨約定期限屆至而消滅,與 (B) 同一形狀。
- (D)
本選項主張書面通知乙即可而不必得其同意;《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關於見證人之規定,但書要求的是經兩造當事人同意,單方通知不足以取代同意。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否就特定事件已充任為見證人→A 在協議書簽署時擔任雙方見證人;
- 要件二,後來的訴訟是否為該事件之訟爭性事件→甲依該協議書請求償還;
- 要件三,有無但書所定之解除事由→題幹未提及乙之同意。
- 三格套完,A 不得受任,(A) 成立。
記憶點
當過見證人就兩邊都不能代理,解套的鑰匙是兩造同意,時效與期限都不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並規定:「律師於特定事件已充任為見證人者,不得擔任該訟爭性事件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本文部分可以拆開來讀:其一,律師曾就特定事件充任為見證人;其二,該事件其後成為訟爭性事件;其三,律師擬擔任的身分是代理人或辯護人。三格齊備即生禁止效果,而且禁止的對象涵蓋兩造,不是只有對造那一邊。但書所設的解除條件寫得很窄,要的是兩造當事人之同意,而不是其中一方的同意或通知。
易混淆條文對照
利益衝突的各種情形在同一條裡層層疊放。《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柱句規定:「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其下各款處理的是諮詢、受任、對造委任、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等情形;而同一條另規定:「前項除第五款情形外,律師於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與前委任人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之。」也就是說,各款所定的衝突多數可以由受影響的委任人以書面同意解除,但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那一款不在其列。
見證人那一段的結構與此不同,它要的是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另可對照《律師倫理規範》第 32 條前段規定:「律師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二受利益衝突之限制者,與其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亦均受相同之限制。」該段所列是一份封閉的列舉,本題所涉見證人那一段並不在其內;同事務所其他律師的牽連,因此不及於見證人這一段所生的限制。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這一族題目的變化有三個:把見證人換成仲裁人,那就轉到曾任公務員或仲裁人那一款,而該款的衝突無法以書面同意解除;把同意的主體從兩造改成委任的一方,測驗考生是否記得但書要的是兩造;或把時間拉長到十年甚至二十年之後,測驗考生是否誤以為利益衝突會因時間經過而消滅。條文並沒有為見證人那一段設定期間,因此時間的經過並不是解除事由。
實務見解的位置
協議書的簽署與其後的請求訴訟是否屬同一特定事件,條文沒有提供判準,實務上要看爭點是否同一、律師在簽署時所接觸的資訊是否與訴訟上的爭點相關;本題題幹明示甲是依據該協議書請求償還,關聯性已經具體化,因此結論可以從條文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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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