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2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律師酬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應無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

  1. A律師受當事人委託,協助其投標承攬政府公共工程案,得就工作進度及性質,約定一定金額上限之分收酬金標準
  2. B律師就返還土地爭議案件,得約定勝訴確定以主文所載返還土地面積的三分之一為酬勞
  3. C律師受當事人委託處理改定子女親權行使的案件,得約定若勝訴,始需給付律師費
  4. D律師就業務過失致死二審上訴案件,得約定如二審判決獲緩刑,另再給付律師費 10 萬元

正解 A — 律師受當事人委託,協助其投標承攬政府公共工程案,得就工作進度及性質,約定一定金額上限之分收酬金標準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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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律師酬金的界限,也就是後酬在哪類案件上被禁止,以及不得就案件標的取利。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規定:「律師應對於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該條把後酬的禁止對象寫成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協助投標承攬政府公共工程屬商務性質的事件,不在這三類之內,就工作進度及性質約定一定金額上限之分收酬金標準,並未牴觸該條。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政府公共工程投標承攬案不屬上述三類,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約定一定金額上限之分收酬金標準未違反後酬之禁止,本選項正確。

  2. (B)

    《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前段規定:「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用行使留置權,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以主文所載返還土地面積的三分之一為酬勞,是直接就案件標的取得財產利益。

  3. (C)

    改定子女親權屬家事事件,《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既禁止就家事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本選項以勝訴為付費條件即屬後酬。

  4. (D)

    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屬刑事案件,《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既禁止就刑事案件之結果約定後酬,本選項以二審獲緩刑為另行給付之條件,正是就結果約定後酬。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案件屬於哪一類→(A) 商務,(C) 家事,(D) 刑事;
  2. 要件二,約定內容是否以案件結果為條件→(C)(D) 都是;
  3. 要件三,約定的對象是否為案件標的本身→(B) 落在《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前段的禁止範圍。
  4. 三格檢驗之後,(A) 成立。

記憶點

後酬的紅線畫在家事、刑事與少年三類案件;就案件標的取財產利益原則上不許,但書只留下留置權與依本規範收取後酬兩個例外。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規定:「律師應對於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本條前半是告知義務,要求律師對委任人把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講清楚;後半是後酬的禁止,而禁止的射程由案件類型界定,逐字寫出的是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後酬的特徵在於給付與案件結果連動,因此判斷時要先看案件屬於哪一類,再看約定有沒有以結果為條件。選項 (D) 把條件寫成二審判決獲緩刑,形式上不是勝訴敗訴,實質上仍是以刑事案件的結果為條件。

易混淆條文對照

與酬金有關的另一條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前段,它規定:「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用行使留置權,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這一段管的是報酬的客體,而不是報酬與結果的連動;而它的但書逐字開了兩個例外,一是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用行使留置權,二是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並規定:「律師不得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兩段合讀可知,律師與案件標的之間要保持距離。另可對照《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擔保結果與以結果約定報酬是兩件事,前者管的是對當事人的承諾,後者管的是報酬的計算基礎。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這一族題目最常見的變化有三個:把案件類型從家事換成一般民事財產案件,讓後酬變成可以約定;把給付的條件從勝訴改成結案,測驗考生是否能分辨以結果為條件與以進度為條件;或把報酬的客體從金錢改成系爭標的物的一部分,那就從後酬這一格轉到《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前段去。本題 (A) 之所以成立,正因為它同時避開了兩個陷阱:案件類型不在禁止之列,而約定的是一定金額上限的分收標準而非標的本身。

實務見解的位置

分收酬金與後酬之間的界線,條文並未逐字劃出,實務上會看報酬是否完全取決於案件結果、是否設有金額上限、以及計算基礎是否與律師投入的工作量相關;本題題幹寫明是就工作進度及性質約定一定金額上限,已把判斷所需的事實鋪好,因此結論可以從條文導出。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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