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律師得執行律師職務?
- AA 律師擔任替代役期間曾在甲法院服司法行政役,於退役後第 2 年擬在甲法院執行律師職務
- BA 曾擔任甲法院的書記官,考取律師後離職,擬於離職後第 3 年在甲法院執行律師職務
- CA 曾擔任甲地檢署的檢察官,轉任律師 1 年後擬於甲地檢署執行律師職務
- DA 律師曾在甲法院擔任法官,於轉任律師 2 年後擬僱用律師 B,就 A 律師所承接的案件,在甲法院出庭執行律師職務
正解 A — A 律師擔任替代役期間曾在甲法院服司法行政役,於退役後第 2 年擬在甲法院執行律師職務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7 年 8 月 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司法人員離職後在原任職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的迴避期間,以及誰算是司法人員。
正解理由
《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察署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該限制的拘束對象是司法人員,而替代役役男係依替代役制度服勤,並非以司法人員身分任職,因此不受該三年期間的拘束。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A 在甲法院的身分是替代役役男,並非以司法人員身分任職,依《律師法》第 37 條之 1,其退役後在甲法院執業不受三年期間之拘束,本選項正確。
- (B)
A 曾任甲法院書記官,屬司法人員;依《律師法》第 37 條之 1,離職後第 3 年仍落在自離職之日起三年之內,本選項不得執業。
- (C)
A 曾任甲地檢署檢察官,屬司法人員;依《律師法》第 37 條之 1,轉任律師 1 年後在甲地檢署執行律師職務,仍在三年期間之內,本選項不得執業。
- (D)
A 曾在甲法院擔任法官,轉任律師 2 年仍在期間內;依《律師法》第 37 條之 1,禁止的是在原任職法院執行律師職務,案件既由 A 承接,僱用律師 B 代為出庭並不改變受任的人,本選項不得執業。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該人是否為司法人員→(B) 書記官、(C) 檢察官、(D) 法官都是,(A) 的替代役役男不是;
- 要件二,執業地點是否為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機關→四個選項都指向甲法院或甲地檢署;
- 要件三,是否已逾離職後三年→(B)(C)(D) 都還在期間內。
- 三格套進《律師法》第 37 條之 1,(A) 不受拘束。
記憶點
離職後三年不得回原機關執業,這道限制綁在司法人員身分上,替代役役男不在其中,換人出庭也換不掉受任的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察署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本文可以拆開來讀:其一,行為人須為司法人員;其二,時間上落在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其三,地點是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其四,行為是執行律師職務。四格齊備才生禁止效果,因此任何一格不成立,限制就不適用。但書另以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該機關已滿三年為例外,處理的是尚未離職卻已離開該機關的情形。
易混淆條文對照
同樣內容在律師倫理規範裡也有一條。《律師倫理規範》第 18 條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兩條的前半完全相同,差別在於律師法那一條另有但書。法源的差異會影響責任的路徑:違反律師法者走律師懲戒,而《律師倫理規範》第 50 條前段規定:「本規範經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請法務部備查;修正時,亦同。」規範本身的效力來自公會的通過與備查,處置則由所屬律師公會審議。另可對照《律師法》第 9 條柱句規定:「律師依第七條之規定登錄後,得在左列機關執行職務:」,該條界定的是律師得執行職務的機關範圍,與本條界定的是特定人在特定機關的迴避期間,兩者方向相反而互補。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這一族題目的變化有三個:把期間從三年改成兩年或五年,測驗考生是否記得兩個三年分別指離職後與離職前;把地點從原任職法院換成同院的分院或上級法院,測驗考生是否把地點要件讀成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或把行為改成以顧問名義提供意見而不出庭,測驗考生是否把執行律師職務理解成只包括出庭。本題 (D) 正是這一類變化,它把出庭的人換掉,而受任並執行職務的人沒有換。
實務見解的位置
替代役役男是否屬司法人員,以及僱用他人出庭是否構成本人執行律師職務,條文本身並未逐字界定,前者要看司法人員的身分法制,後者要看受任關係的歸屬;本題只需辨認到身分要件與受任主體這兩格,即足以選出 (A)。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7 年 8 月 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