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僅指應由法律規定人民繳納稅捐之義務,不包括享受減免繳納之優惠
- B租稅構成要件包括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率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 C稅基得由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
- D若僅屬執行稅法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正解 A — 僅指應由法律規定人民繳納稅捐之義務,不包括享受減免繳納之優惠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租稅法律主義的內涵,特別是租稅減免優惠是否也在法律保留的射程之內。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司法院大法官就此一貫指出,人民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租稅減免等項目負納稅義務;租稅優惠既然直接影響納稅義務的有無與多寡,同屬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6 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本題選項把租稅減免優惠排除在租稅法律主義之外,與上開意旨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租稅減免優惠影響納稅義務之有無與範圍,同受租稅法律主義拘束,本項將其排除在外,本項為錯誤選項。
- (B)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租稅構成要件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屬該條所列事項,本項並非錯誤選項。
- (C)
稅基屬租稅構成要件之一,得由法律規定,或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本項並非錯誤選項。
- (D)
屬執行稅法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本項並非錯誤選項。
涵攝步驟
- 第一步判斷系爭事項是否影響納稅義務:租稅減免直接影響應納稅額;
- 第二步判斷規範層級:影響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或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
- 第三步判斷例外:執行層面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不在此限。
記憶點
租稅法律主義管的不只是要不要繳、繳多少,也管誰可以少繳、免繳。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規範基礎的兩層。第一層是憲法:《中華民國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該條字面上課予人民義務,但司法院解釋一貫將其理解為租稅法律主義的憲法依據,即國家課稅須有法律依據,人民依法律所定之租稅構成要件負納稅義務。第二層是法律保留的一般規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該條第二款把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納入應以法律定之的範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6 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兩條合觀,構成本題的規範骨架。
二、要件拆解。租稅構成要件通常包括租稅主體、租稅客體、客體對主體之歸屬、稅基與稅率,另加上納稅方法與稽徵程序。租稅減免在體系上屬於對租稅義務的減縮,其效果與租稅構成要件的變動相同,因而同受法律保留的拘束。本題的陷阱設在把納稅義務與減免優惠切成兩件事,好像前者要法律、後者可以由行政機關自由決定。
三、法律保留的密度分層並列。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須由法律規定或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至於純屬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發布命令。這一組區分不是有無法律依據的問題,而是規範密度的問題;命題者常在稅基、稅率、稽徵程序之間切換,測驗考生能否分清哪一層可以下放。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拿財政部發布的解釋函令是否逾越母法設題;也常就實質課稅原則與租稅法律主義的關係、租稅優惠的落日條款、以及溯及既往課稅等問題出題。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租稅法律主義的具體射程,是由司法院解釋逐號累積而成,條文字面本身極為簡短;此一分辨點的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210號解釋以下相關解釋的意旨。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