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受羈押被告得選任辯護人,屬其憲法上訴訟權
  2. B受羈押被告之人身自由依法固受有限制,其他憲法權利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毫無不同
  3. C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一律監聽、錄音,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4. D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作為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會妨害被告之防禦權

正解 B — 受羈押被告之人身自由依法固受有限制,其他憲法權利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毫無不同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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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就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受監聽錄音之違憲判斷,及受羈押被告其他憲法權利的保障程度。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該號解釋指出,被告與辯護人自由溝通的權利,是憲法所保障訴訟權的重要內涵;受羈押被告的人身自由及因人身自由受限制而附帶受影響的其他自由權利,固然依法受到限制,但除此之外的其他憲法權利,原則上與一般人民同受保障,於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範圍內,仍得依法予以限制。《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本題選項寫成毫無不同,等於把必要範圍內仍得限制這一層抹去。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受羈押被告得選任辯護人以維護防禦權,屬憲法所保障訴訟權之內涵,本項並非錯誤選項。

  2. (B)

    該號解釋認為受羈押被告除人身自由及附帶受影響之自由外,其他憲法權利原則上與一般人民同受保障,惟於必要範圍內仍得限制,本項寫成毫無不同,本項為錯誤選項。

  3. (C)

    該號解釋認為未區分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所必要而全面監聽、錄音,逾越必要範圍,本項並非錯誤選項。

  4. (D)

    監聽錄音所得資訊若得作為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將使被告與辯護人不敢自由溝通,妨害其防禦權,本項並非錯誤選項。

涵攝步驟

  1. 先定權利:與辯護人自由溝通屬訴訟權內涵;
  2. 再定限制: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及附隨自由,其餘權利仍受保障;
  3. 最後定界線:限制以達成羈押目的所必要為範圍。

記憶點

羈押不是把憲法權利關在門外,它只在達成羈押目的的必要範圍內才允許限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規範基礎。《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羈押是對人身自由最為嚴重的干預,故其發動與執行須受嚴格的程序與實體控制。受羈押被告的地位,在該號解釋作成之後被明確界定為:人身自由受限制的人民,而不是喪失憲法權利主體地位的人。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該號解釋的論證分成三段。第一段是權利定性:被告與辯護人的自由溝通權,是有效行使防禦權的前提條件,屬於訴訟權的重要內涵。第二段是保障程度:受羈押被告除人身自由及附帶受影響的自由權利之外,其他憲法權利原則上與一般人民同受保障。第三段是限制界線:《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限制須以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為範圍。本題的陷阱設在第二段與第三段的銜接處:把原則上同受保障讀成毫無不同,就漏掉了必要範圍內得予限制這一層。

三、易混淆概念的並列。監聽與錄音在本案中同時涉及兩個層次:一是接見時能否在場監視,二是溝通內容能否被聽取、記錄並作為證據使用。並列而不下方向判斷地說,前者屬戒護秩序的維持,後者則直接觸及防禦權的核心,該號解釋對兩者的處理並不相同。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就受羈押被告的其他權利設題,例如秘密通訊自由、閱讀書報的自由、與家屬接見的權利;也常詢問違憲宣告的失效期間與過渡處理;還會拿受刑人與受羈押被告並列,問兩者的權利限制是否有別。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分辨點在該號解釋對保障程度所使用的用語,屬司法院解釋所形成,此一分辨點的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的意旨。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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