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0 單選 · 本卷 75 題

A 女發生外遇,最近行蹤常常交代不清,行為異常,其先生甲已起心懷疑一陣子。後來甲為了掌握 A女行蹤,在 A 女的座車上安裝 GPS。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1. A甲符合無故竊聽之構成要件行為
  2. B甲符合無故竊錄之構成要件行為
  3. C甲符合意圖散布而無故竊錄之構成要件行為
  4. D無罪

正解 B — 甲符合無故竊錄之構成要件行為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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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在他人車輛上安裝 GPS 追蹤器,依實務見解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的哪一款。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甲在 A 女座車上裝設 GPS,該裝置持續記錄車輛的位置與移動軌跡並形成電磁紀錄,而 A 女駕車往來何處,屬於他人不欲為外人所知的非公開活動。甲既非有正當權源,即屬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竊聽指的是取得聲音,而 GPS 取得的是位置資料,不是聲音。

  2. (B)

    正確。如前所述,GPS 所形成者為電磁紀錄,符合第 2 款的竊錄。

  3. (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2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甲的目的在掌握 A 女行蹤,並無散布、播送或販賣的意圖。

  4. (D)

    錯誤。甲已合致前述第 2 款的構成要件,並非無罪;夫妻關係也不能作為無故的正當事由。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無故,對應甲未經 A 女同意,也沒有法令上的依據。
  2. 要件二是行為態樣,第 1 款是窺視竊聽、第 2 款是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GPS 落在第 2 款的電磁紀錄。
  3. 要件三是客體須為非公開之活動,對應 A 女駕車行止的軌跡;
  4. 縱使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將長時間的位置串連成完整行蹤,仍非公開。

記憶點

GPS 記錄的是軌跡不是聲音,走的是竊錄那一款。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結構。《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兩款的差別在於行為態樣,選項 (A)(B) 就是拿它們來對比。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第一個陷阱是把 GPS 想成竊聽。竊聽的對象是言論、談話這一類聲音資訊,而 GPS 回傳的是座標,兩者的資料型態不同。第二個陷阱是非公開活動的認定:車輛行駛在道路上,單一時點確實是任何人都看得見的,但把長時間的座標串接起來所呈現的生活軌跡,並不是外人在一般情況下可以掌握的資訊,這正是實務把它認定為非公開活動的理由。

三、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2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處理的是提供場所工具、意圖散布播送販賣、以及製造散布竊錄內容三種延伸行為,都比單純竊錄多了一個主觀或客觀的要素。選項 (C) 把散布意圖加了進來,正是要測驗考生有沒有讀到這個差別。

四、實務見解的位置。GPS 追蹤是否屬於竊錄非公開活動,條文字面沒有直接回答,因為條文只寫出行為態樣與客體,並未定義何謂非公開。本題所稱之依實務見解,指的就是這一層的補充。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 GPS 換成在車內安裝錄音設備,答案會移到竊聽或以錄音竊錄;換成在公司配發的車輛上由雇主安裝,則要先處理無故這個要件是否成立。

六、無故這個要件。條文用的字是無故,指的是欠缺法令依據、契約約定、被害人同意或其他正當事由。配偶之間的忠誠義務屬於民事上的關係,不能作為刑法上蒐證的正當事由,因此甲不能主張自己是為了確認外遇而有正當理由。

七、答題時的順序。妨害秘密的題目建議先問資料型態:取得的是聲音、影像,還是位置或其他電磁紀錄。再問取得方式是窺視竊聽還是竊錄。最後問有沒有額外的意圖,例如散布、播送、販賣或營利。三步走完,條文與款次就定下來了。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9 年 8 月 8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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