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計畫在某百貨公司竊取一疊禮券(市價新臺幣 5 萬元),贈送給父親乙作為祝壽禮。把禮券作為禮物送給乙乃是甲內在心理所欲實現的目的,而甲事後確實也順利竊得禮券。關於竊盜罪之不法所有意圖的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欲贈送禮券給乙時,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 B甲竊取禮券時,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 C甲贈送禮券給乙時,始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 D甲計畫竊取禮券之時,即有不法所有意圖
正解 B — 甲竊取禮券時,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9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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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竊盜罪的不法所有意圖必須在哪一個時點存在。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不法所有意圖是主觀構成要件,依構成要件同時存在原則,主觀要件必須在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實行的當下具備。甲竊取禮券的那一刻,就已經打算排除百貨公司對禮券的支配、並依所有人的地位加以處分,這個意圖在竊取時已經存在,故選 B。至於甲想把禮券送給父親乙,那只是他要如何處分贓物的動機。
逐項排除
- (A)
錯誤。贈送禮券給乙是竊得之後的處分行為,該時點已在竊取行為之後,不是不法所有意圖形成的時點。
- (B)
正確。甲於竊取禮券時,同時具有排除他人支配並自居所有人處分的意思。
- (C)
錯誤。若認為要到贈送時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竊取行為當時就欠缺主觀要件,反而會導出不成立竊盜的結論,與題示事實不符。
- (D)
錯誤。計畫階段甲尚未著手實行竊取,該階段的想法只是犯意,主觀要件仍須存在於實行行為時才有意義。
涵攝步驟
- 客觀要件是竊取他人之動產,對應甲在百貨公司取走禮券並移入自己支配。
- 主觀要件有二:一是竊盜故意,二是不法所有意圖。
- 把甲的四個時點排開來看,計畫時、竊取時、欲贈送時、實際贈送時,只有竊取時同時滿足客觀行為與主觀意圖,因此那才是本罪成立的時點。
記憶點
主觀要件要與客觀行為同時存在,早一步是犯意,晚一步是處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不法所有意圖的內涵。不法所有意圖由兩個面向組成:排除的意思,也就是排除原權利人對物的支配;以及利用的意思,也就是依物的經濟用途加以使用或處分。兩者缺一,就會落到不法使用或毀損的評價去。本題甲把禮券據為己有並打算轉贈,兩個面向都具備。
二、構成要件同時存在原則。刑法評價的對象是行為,主觀要件必須在客觀行為實行的當下存在。事後才產生的意思無法回溯附加到已經完成的行為上,事前的想法在著手之前也不是構成要件的一部分。本題四個選項把時點拆成四格,就是在測驗這個原則。
三、動機與意圖的區別。甲要把禮券送給父親祝壽,這是動機,屬於促使他決意犯罪的心理背景。《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已經把為第三人的情形包含在內,所以贈與他人並不會使不法所有意圖消失,反而正是條文所預設的一種形態。
四、要件拆解與陷阱。本題的陷阱在於題幹刻意強調把禮券作為禮物送給乙乃是甲內在心理所欲實現的目的,引導考生把那個目的當成不法所有意圖的成立時點。實際上目的是動機層次的東西,與意圖是否存在於竊取當時是兩件事。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贈與改成事後才起意變賣,或改成竊取時本欲歸還而事後才決定據為己有,答案就會移動;後者正是實務上使用竊盜與竊盜之間的分界,判斷方式仍然是回到竊取當下行為人的意思。
六、與相近概念的區別。不法所有意圖與不法所有的實現是兩件事。竊盜罪是意圖犯,只要在竊取時具備該意圖即為已足,行為人事後有沒有真的把物用掉、賣掉或送人,不影響犯罪的成立。本題甲確實順利竊得禮券,也確實打算轉贈,但即使他事後改變心意把禮券丟棄,竊盜罪仍然成立。
七、答題時的順序。遇到問意圖存在於哪一個時點的題目,先把事實依時間排成一列,再找出客觀構成要件行為落在哪一格,答案就是那一格。其餘的時點不論在前或在後,都不是主觀要件應該存在的時點。
八、禮券的性質。題幹把客體設定為市價新臺幣 5 萬元的禮券,這個設定只影響犯罪所生的損害大小,不影響竊取他人之動產這個要件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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