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8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對公務人員甲作成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免職處分作成前應通知甲陳述意見,使其對免職事由有答辯機會,免職處分應對甲為合法送達
  2. B經檢察官起訴之案件,因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屬「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之事實」,服務機關一律無須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
  3. C免職處分作成前無須通知甲陳述意見,於免職處分中載明免職事由及法令依據即為已足
  4. D免職處分作成前應通知甲陳述意見,但若免職處分送達時由甲親收,免職處分不因未給予甲陳述意見而違法

正解 A — 免職處分作成前應通知甲陳述意見,使其對免職事由有答辯機會,免職處分應對甲為合法送達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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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處分作成前的陳述意見程序,以及處分的合法送達。

正解理由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本題正是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本文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兩條就處分作成前給予相對人陳述或申辯的機會,各自定有規定;且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書面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該免職處分並應對甲為合法送達,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3 項就一次記二大過人員定有處分前給予陳述及申辯機會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意旨亦同,本項正確。

  2. (B)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規定:「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仍待法院審判認定,是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須逐案判斷,本項稱服務機關無須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與該款所設的個案判斷結構不合。

  3. (C)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所定陳述意見的機會,是處分作成前的程序義務,處分書載明免職事由及法令依據並不能取代,本項不合。

  4. (D)

    陳述意見程序的欠缺是處分作成程序的瑕疵,與送達是否由本人親收無關;《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送達解決的是生效時點,本項不合。

記憶點

先給機會講話,再合法送達;兩道程序各管各的,不能互相抵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的適用要件有三:其一,處分內容是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其二,處分尚未作成;其三,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先行通知陳述意見,也未決定舉行聽證。《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但書規定:「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前者的適用範圍是限制或剝奪自由權利之處分,後者的適用範圍是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本題事實同時落在兩者的射程內。免職處分剝奪公務員身分,該當第一個要件,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更把陳述及申辯機會提升為憲法上正當程序的要求。

二、例外規定的操作。《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列出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各款情形,其中第 5 款所稱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是實務上爭議最多的一款。判斷重點在事實本身是否已達無待調查即可確認的程度,而不在該事實是否已被追訴。檢察官起訴僅表示檢察官認為有起訴的犯罪嫌疑,事實仍待法院審判,因此不能一概認為該當該款;選項 B 的錯誤就在把個案判斷改寫成通案免除。

三、程序瑕疵的效果。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屬違反程序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3 款容許事後補正,同條第 2 項並把補正的時點限在訴願程序終結前,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則限在向行政法院起訴前。因此程序瑕疵不當然使處分無效,但在未補正時構成得撤銷的事由。《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列無效事由並不包含未踐行陳述意見程序。

四、送達與生效。《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把書面處分的生效時點繫於送達,同條第 2 項處理一般處分的生效,同條第 3 項是存續力的規定,同條第 4 項則宣示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送達與陳述意見分屬處分作成後與作成前的兩道程序,彼此不能互相取代,選項 D 正是把兩者混為一談。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形有三:一是問公務人員對免職處分的救濟途徑,答案是先提復審再提起行政訴訟;二是問考績委員會組成瑕疵的效果;三是問《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各款與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的關係。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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