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命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法規命令由訂定機關發布,並經立法院審查確認合法性後,始發生效力
- B行政規則自有效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時起,發生效力
- C法規命令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非當然無效
- D廢止解釋性規定之行政規則,只須經原機關為之,無須刊登政府公報
正解 B — 行政規則自有效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時起,發生效力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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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各自的生效要件、無效事由與廢止程序。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行政規則以下達為其發生拘束力的關鍵時點,自有效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時起發生效力,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送立法院是該條所定的事後查照程序,法規命令由訂定機關發布即對外發生效力,本項把立法院審查確認合法性寫成生效要件,並不正確。
- (B)
行政規則的效力來自有效下達,《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本項正確。
- (C)
《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的柱句與第 2 款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法規命令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者,依該款即為無效,本項稱非當然無效,與條文不符。
- (D)
《行政程序法》第 162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規則之廢止,適用第一百六十條規定。」而《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解釋性規定的行政規則廢止時,仍應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政府公報,本項不合。
涵攝步驟
- 先分辨規範類型:法規命令走發布程序,行政規則走下達程序;
- 再問效力時點:發布或下達;
- 最後問廢止程序:行政規則的廢止準用其訂定時的程序。
記憶點
法規命令發布生效、行政規則下達生效;解釋性規定訂定與廢止都要上公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兩套程序的對照。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至《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包括預告、聽證與發布;行政規則的程序則在《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至《行政程序法》第 162 條,核心是下達。《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把兩者合寫成一句,要求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送立法院的性質是國會的事後監督,立法院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審查並作成決議,但這一道程序不是命令的生效要件,這是選項 A 的陷阱所在。
二、行政規則的效力結構。《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1 項把下達寫成行政規則的一般要求,《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則就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這一類加課首長簽署與登載政府公報的要求。《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把有效下達與拘束力連在一起,拘束的對象是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並不及於人民與法院。《行政程序法》第 162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行政程序法》第 162 條第 2 項則把廢止程序拉回《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形成訂定與廢止程序一致的體例,選項 D 正是漏看了這一句。
三、法規命令的無效事由。《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把無效事由寫成列舉: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2 項則處理一部無效的效果,該項規定:「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要注意的是,這裡的無效是當然無效,不待撤銷,與行政處分的無效體例相同而與違法處分的撤銷不同。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處分的無效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在《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合法授益處分的廢止在《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法規命令的無效則在《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四個條文都在處理規範或決定失其效力,但適用客體與效果各不相同,作答時先問這一題問的是抽象規範還是具體決定。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形有三:一是問法規命令未經預告的效力;二是問裁量基準的訂定機關得否溯及變更;三是問行政規則違反平等原則時人民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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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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