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1 單選 · 本卷 75 題

某電視台於被處分停播期間,擅自播送節目,遭主管機關吊銷電視執照。此吊銷屬於下列何種行為之性質?

  1. A行政處分之撤銷
  2. B行政處分之廢止
  3. C行政處分之轉換
  4. D行政處分之確認無效

正解 B — 行政處分之廢止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0 年 10 月 24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撤銷、廢止、轉換與確認無效四種對行政處分的處置,區別在原處分是違法還是合法、事由發生在作成時還是作成後。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的柱句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電視執照的核發是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題幹所示的吊銷事由並非核發時的違法,而是電視台在停播期間擅自播送節目這個作成後才發生的事由,性質上即屬對合法授益處分的廢止,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文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撤銷的對象是自始違法的行政處分,本題吊銷所憑的是核發後發生的事由,不成立撤銷。

  2. (B)

    吊銷既非以核發違法為由,即為對合法授益處分的廢止,向將來失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所定廢止的結構,為本題正確選項。

  3. (C)

    《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該項的轉換對象是違法行政處分,本題並無把一個處分改換成另一個處分的情形。

  4. (D)

    《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確認無效針對的是自始不生效力的處分,本題執照原本有效存在,吊銷是使其向後失效,兩者結構不同。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原處分合法或違法,題幹未指核發違法;
  2. 要件二是事由發生在作成時或作成後,擅自播送發生在作成後;
  3. 要件三是效力向前或向後消滅,吊銷是向後失效。
  4. 三個要件都指向廢止。

記憶點

違法看撤銷、合法看廢止;事由發生在後面,就是廢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撤銷與廢止的分界。《行政程序法》把對行政處分的事後處置分成兩軸。第一軸是違法處分的撤銷,《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文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該條並設有但書,就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以及受益人無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兩種情形,排除撤銷。第二軸是合法處分的廢止,其中授予利益的合法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須有法定事由才得廢止。兩軸的關鍵差別在原處分作成時是否合法。

二、廢止事由的結構。《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柱句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本題所涉的吊銷執照,所憑的是作成後發生的事由而非核發時的違法,故為對合法授益處分的廢止。其中《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規定:「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這一款在下一段的效力時點上還會再出現。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的廢止,則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與本條的適用對象不同。

三、效力的時間點。《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就撤銷的效力原則上採溯及既往。《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這一組時間點差異是撤銷與廢止在實體結果上的重要不同,也常成為考點:同樣是失去執照,撤銷可能連帶使先前的營業行為變成無照經營;廢止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本文向將來失效,而依該條但書,因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處分受廢止者,仍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這正是前段所引《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的情形。

四、易混淆制度對照。轉換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其對象是違法行政處分,並設有三款不得轉換的情形,另規定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且轉換前原則上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確認無效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機關得依職權確認,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無效事由則列在《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四種制度的前提各不相同,作答時先問原處分是合法還是違法。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形有三:一是問廢止授益處分後受益人的財產損失補償,這一點連到《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的補償規定;二是問廢止權行使的除斥期間;三是問附負擔處分未履行負擔時機關的選擇。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0 年 10 月 24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0 年 公法

→ 看 110 年「綜合法學(一)・公法」全卷 75 題